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具有其特殊的免责事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正当竞争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往往与商业竞争有关,因而大多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也不排除其中一些行为因具备特定的条件而可能成为合法行为。一般而言,如果第三人凭借自身优越的交易条件,以公开、正当的方式诱使债务人自己作出决定,违背原先的约定,转而与第三人订约,客观上讲,这种情形较为符合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法律宜对此加以适当的保护。
2.履行职责
第三人若是基于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依法劝说或建议原合同关系中的债务人违约,如律师、会计师等履行对客户提供法律意见的义务或者第三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善意地对债务人进行忠告而致债务人违约的,也应免除其侵害债权的责任。从现实需要来看,如果履行法定职责,阻止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即使客观上作出了对债权人债权的侵害,理应属于免责的事由而无须承担侵害债权的责任。如果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如国家机关利用职权不当影响债务人致使其违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事由。
第三人侵害债权后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诸如支付民事赔偿金等的责任,至于是否需要,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诸如第三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第三人通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债务承担的方式
债务承担,是不失债之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债务之契约,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以原债务人所负担之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为目的,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免责的债务承担亦即狭义的债务承担或单纯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有两种方法:
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其债务于协议成立时移转于第三人;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
债务承担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本来不存在或已经消灭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不发生效力;
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
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和目的;
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
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
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强制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
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转移给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
债务加入具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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