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转化型聚众抢劫共同犯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00:50:29 303 人看过

转化型抢劫罪共犯的认定,应当仅仅围绕行为人对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主观意志和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之目的进行运用证据,进行确定。二人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时,其中一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该行为人转化为抢劫罪,而其他行为人知情而未阻止的,也转化为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

转化型抢劫罪前提

依照刑法典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实施中也存在着把先行实施其他性质的违法犯罪作为适用现行刑法典第269条前提条件的观点和做法。例如有的学者认为,盗伐树木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或为护住所盗伐的树木而对护林人员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属于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前提条件。这不符合立法原意。因为该条载明是要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些都是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与客体均不同于盗伐林木罪,前者犯罪对象为一般公私财物,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后者犯罪对象为正在生长中的树木,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因此,盗伐林木过程中威胁、殴打护林人员的行为,只能作为盗伐林木罪的情节或该罪从重处罚的情节来看待,如果因盗伐而重伤或杀害护林人员的,则又构成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而不能对这种案件即现行刑法典第269条定抢劫罪。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三种犯罪行为,这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条件。这里,我们要注意区别盗窃行为与盗窃犯罪行为、诈骗行为与诈骗犯罪行为抢夺行为与抢夺犯罪行为之不同。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所规定的法条来看,其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定罪标准,即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除外)。若行为人实施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能否按转化型抢劫罪处罚。这是目前司法界较具争议的问题。

对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前提条件的含义如何理解,主要体现在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是否必须达到数额较大,这是前提条件中的关键问题,对此,学术界曾存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典第269条。理由是:刑法典第269条规定的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是实施这些违法的行为,而按照刑法典第264条、第266条、第267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适用刑法典第269条的前提条件也必须坚持这一点。如果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而属于一般违法的,就不能适用刑法典第269条,这时当场使用暴力构成犯罪的,应按照有关的犯罪(如伤害、杀人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刑法典条第269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非限定财物要达到数额较大。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

适用刑法典第269条;但刑法典第269条也不是把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都包括在内,如果先行实施小偷小摸行为,后为窝赃、拒捕、毁证而使用暴力的,不能依照刑法典第269条定抢劫罪,应按其实际情况对暴力行为定伤害罪或杀人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从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出发,从该条的立法原意及与抢劫罪的协调出发,再考虑到执法协调统一和标准明确一致的需要,适用刑法典第269条定罪时,不应对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数额作任何限制,它既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只要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无论既遂还是未遂),为窝赃、拒捕、毁证而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结合全案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都应当按照刑法典第269条定罪,而不应定为其他犯罪。

笔者认为下列的《意见》的做法是最值得肯定的。无论是从立法本义来看还是从司法解释来看,意见这样做都是恰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孙国利、郑昌济,载《法学评论》1983年第2期

陈兴良等著.《案例刑法教程》(下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8页

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74~5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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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和规定

对飞车抢夺的刑事打击政策的演进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的依据和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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