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是否应该由医院负责?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4:12:05 253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用药后发生不良反应医院是否承担责任,通常要通过鉴定进行判断,对疑似用药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国家对药品不良反应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如下:

1、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2、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3、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ADR,及时报告;

4、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5、各级ADR监测机构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6、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应该配合;

7、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建立并保存ADR报告和监测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条

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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