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但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当事人双方在同一合同中负有债务;其次,合同中的履行义务具有一定的先后顺序;最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出现明显降低,或者已经丧失给付的现实危险。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 法 典 中 不 安 抗 辩 权 条 件 是 什 么 ?
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以保障自己的利益。该权利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这意味着债务人必须违反合同中的规定,未能按时偿还债务。
2. 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威胁。这意味着债务人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例如债务人失踪、财产被冻结或者债务人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等。
3. 债务人的债务已经逾期。这意味着债务人已经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没有按时偿还债务。
4. 债权人有权采取保全措施。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采取措施保全自己的债权,以防止债务人把财产转移或者毁坏。
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条件包括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威胁、债务人的债务已经逾期以及债权人有权采取保全措施。这些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使债权人享有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威胁以及债务人的债务已经逾期等三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债权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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