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1张某兰系原告2金某母亲,原告1父母(张某才、肖某珍分别于1998年9月15日、1999年7月5日去世)共有四个子女,即原告1与被告
1、2及张某祥(张某祥本人于1995年去世)。原告1父亲自1990年起担任原告2监护人,并同外祖父母共同居住本市崂山#村路##号##室(以下简称房屋)直至二老去世至今。二老曾于1995年让原告1出资买断为原告1、2共同所有,但因政策产权人只可登记一人,致房产权利人暂办为原告1父亲,按法律规定,该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应为原告1、2所有。后因被告传闻房屋将生动迁,与原告1、2就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本律师代理意见:1、原告取得该房屋具有法律上依据,原告1受其父指示拿其印章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并亲自于1995年2月办理购房交款事宜,该购房款属原告1按父母真实表示意思出资买房于原告1、2所有,有证据证明原告1借款出资并亲自办理购房经过(见证据一),证人朱某忠证人证言及朱某忠本人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1在购房时有证人朱某忠本人也于当天签订购房合同,原告1整个购房过程证人是陪同参与其中的,证人签订购房合同时间及付款日期与系争房屋签订、付款时间一致,该证据足以证明原告1、2购房、付款行为是真实存在不容置疑。系争房屋的取得是原告依据《上海市1994年公房出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94方案)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并基于原告1父母真实愿意从而借款出资购房(见证据一),五位证人所作证言均能证明原告借款购房行为是经过父母同意所为,五位证人的证人证言互相印证,皆证明了本案客观事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何况从常理来讲,原告方不可能无故借款买房于原告1父亲。
2、根据上海市高院《沪高法1996-250号文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高院公房意见)规定,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基于该公房意见,原告2应具有成年同住人购房资格与原告1一同购房并向法院主张自身权益,根据高院《1999-528号文几类民事案件处理意见》规定,在与二被告发生争议时诉至贵院维权。
3、被告提供的证据(1994年12月14日购买公房委托书、本户人员情况表)明确同住成年人包括了原告2及原告1母亲肖某珍,并有原告2的亲笔签名及印鉴,证明了购房时原告2已成年具有购房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因该证据属被告方提供,也说明被告自己对于原告的购房主体资格明确自认。同时,被告方证据本户人员情况表、原告方证据户籍资料及身份证亦载明原告2名字属该户人口数三人范围内证明以上事实。至于被告方提供的其他证据与本案确权之诉均无关联性可言,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4、根据上海高院《公房意见》,基于94方案所生售后公房的系争房产分割,不能一概认定产权归属以产权登记的为准。只有在未登记在产权证上的实际共有人未在生前主张共有份额,视为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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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判决,法院会否支持,为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2根据法律规定,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的,法院不可以判决解除合同。r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r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r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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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不支持法院判决怎么办?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9你已经申请强制执行,建议你找到执行法官,催促法院继续执行,法院可以采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或采取司法拘留等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如你有经济实力,也可以提出你要房产给付被执行人一半的房价。或你也直接搬入该房,继续使用该房一半的权力。 建议和法院执行人员保持联系,催促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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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院支持一审判决?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10中院支持一审判决的原因是一审判决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是由基层法院负责一审的,则应由当地的中级法院负责上诉案件的审理。而对于当事人因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而上诉的二审案件,二审法院(中级法院)在审理后,如果认为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就会以判决的方式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