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认为中国最后的帝王世家展侵犯了自己哥哥溥某的肖像权,给自己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溥A将举办此展的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王A告上了法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5月29日下午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
原告金友之老先生,原名爱新觉罗·溥A,系我国末代皇帝溥某的胞弟。2005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王A在故宫博物院端门东朝房内举行中国最后的帝王世家展,并以营利为目的,票价5元。被告在展览中大量使用了末代皇帝溥某的照片,原告对上述行为进行了公证。该展览举办了六年之久。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大量末代皇帝溥某的生前照片,严重侵犯了死者的肖像,同时对死者近亲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侵害,侵犯了原告对死者末代皇帝溥某肖像的使用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展览行为,在至少五家全国性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承担公证费用。此案于2006年5月29日下午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
质证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是在2000年与中国国家博物馆签定的办展协议,协议约定期限为一年,协议履行期限早已届满,合同已经终止,且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已经在2001年11月予以注销,因此,不应作为被告。原告对此不持异议,因此质证中已经撤销了对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的起诉。
质证中,被告王A向法庭提交了200多份相关证据。王A首先对于原告的主体资格提出了异议,称金友之先生虽是溥某同父异母的弟弟,但众所周知,溥某已经承继同治兼祧光绪,既是同治的儿子,也是光绪的儿子。因此从法律上讲,原告并不具备主张侵权的原告资格。此外,此展览在2001年至2004年,是由一个叫杨来福的个人与国家博物馆签定的开展协议,其中只有2002、2003两个年度,有被告个人在协议上签名。当时因为被告负责策划,对资料负责,因此在协议上签了字,所有的开展投资都是杨来福投资的,被告从未从中得到任何收益。被告个人多年来研究溥某家族史,溥某的妻子李淑贤也曾给其出具过委托书,原告的起诉事实与其个人没有关系,因此根本不构成侵权。
法庭在向国家博物馆证实确有杨来福签定的开展协议后,依法将杨来福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杨来福也到庭参加了质证。
杨称,其个人投资开办了该展览。2001年前,国家博物馆要求必须要挂靠单位,因此,其曾经分别挂靠过梨园龙飞艺术文化有限公司、中华民族团结友好协会等单位。现不要求挂靠了,由其个人签定了办展协议,并依约定向国家博物馆交纳费用。原告与王A是朋友,曾经同意王A开办这个展览,因此,自己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昨天的质证过程长达两个多小时,目前,此案将择期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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