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显名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0:21:29 241 人看过

显名合伙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上是说得通的。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发展历程来看,承认显名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也是大势所趋。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又为合伙组织设定了不少权利义务,实际上在客观上承认了显名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同时,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显然《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已经把显名合伙作为合同和诉讼的主体(以“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以上法律对显名合伙地位确认的不断发展,也可以看出这样一种清晰的轮廓,即作为独资、(显名)合伙、公司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有自然人、(显名)合伙、法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和个人所有、合伙所有、法人所有这三种不同的所有权形式。这是法律对显名合伙法律地位的完整确认。显名合伙作为一种民商事法律制度,它顺应了商品生产者由独资走向联合经营的必然趋势,它以一种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将长期存在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社会中。因此,我国民商事立法应正视这一客观事实,明确赋予显名合伙独立民事主体地位。

合伙组织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法人制度形成以前是商品经济关系中惟一的联合的商品生产经营形式。最初,合伙组织是以契约的形式存在。早在一千多年以前的罗马法就规定:“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互约合资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分配损益的契约。”《德国民法典》第705条也规定:“根据合伙契约,各合伙人互相负有义务,以契约的方式促进达成共同事业的目的,尤其是提供约定的出资。”由于传统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因而当时的学者把合伙组织作为一种契约关系而否认其是法律主体。主体是参加合伙的每一个人而不是合伙组织本身,从而否认合伙组织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组织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显名合伙在民商事交往中逐步体现出较强的组织性和独立性,具备了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要素。因此,近年来,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对合伙组织的法律地位有了新的规定。法国1978年重新修订的《法国民法典》第1842条规定:“除隐名合伙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这样就从法律上承认了显名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美国统一合伙法》也承认合伙组织是与法人有区别的另一种民事权利主体。此外,德国、日本、比利时、菲律宾等国家都赋予合伙组织以法人资格。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0: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合伙人相关文章
  • 合伙组织民事主体论
    合伙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伙是一种合意契约,根据它,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的且具有共同功利的目的。②1890年《英国合伙法》第一条:合伙是以获利为目的从事共同经营得人们之间持续存在的一种关系。③合伙企业是合伙组织的典型代表,本文以合伙企业为例来论证合伙组织的民事法律地位。合伙企业之所以能够成为民事主体是因为它具备了民事主体的条件,即拥有自己意志和可以支配的财产。(一)、自己意志。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必须坚持共同决定的原则,即合伙的意志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事务决策方法有四种:第一种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所谓由全体人决定,是指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对合伙企业事务的决策,但无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做出决定,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确定合伙人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对合伙人分别执
    2023-06-06
    297人看过
  • 如何理解独立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何理解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p>首先,独立民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的独立财产对自己的民事行为或债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侵权人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五个特点:(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民事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民事责任只有在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如法人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条款,则不存在违约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是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法人在进行活动时,由于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人未经同意使用公民肖像的,侵犯公民肖像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行为准则,主要是财产关系。这就决定了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其次是非财产责任(如名誉恢复、道歉等)(4)民事责任是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2023-05-02
    478人看过
  • 名誉评价如何影响民事主体的社会地位?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是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对受害人社会评价之降低(外部名誉的损害)(一)概述我们在讨论名誉概念时,必须明确名誉具有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两重属性。如果承认名誉具有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的属性,那么也就必然要承认侵害名誉权的后果可能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二是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是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的主要损害后果。我们也将对受害人评价的降低这种损害称为外部名誉的损害,将精神损害称为内部名誉的损害。在这两种损害中,外部名誉的损害是必备的和主要的,内部名誉的损害是可能出现的并由外部名誉损害这一前提事实所决定的。
    2023-07-02
    126人看过
  •  民事主体在合同解除中的法律地位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解约催告后,若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则该解约催告无效。但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未经追认依然有效。因此,法定代理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否则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但对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则不受影响,即使未经追认,合同依然有效。依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解约催告后,若其法定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则该解约催告无效。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未经追认依然有效。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进 行 解 约 催 告 后 , 若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未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予 以 追 认 , 则 该 解 约 催 告 无 效 。根据我国《民法
    2023-09-10
    126人看过
  • 民法典合伙企业是否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一、民法典合伙企业是否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合伙企业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但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财产不足的,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合伙债务的承担方式是怎样的1、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这就赋予了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以合伙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业
    2023-04-12
    115人看过
  • 显名合伙人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的权利
    显名合伙人要求隐名合伙人出资的权利:按照合同的约定出资是隐名合伙人主要义务,也是显名合伙人的主要权利,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事物,也可以是资金,但不能上劳务和信用,因为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人营业,对外也不与第三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隐名合伙人的出资的时间,合同中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显名合伙人可随时要求隐名合伙人交付出资,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仅仅以约定的数额为限,其并无增加出资和补充出资的责任。隐名合伙人对其出资应负瑕疵担保责任,隐名合伙人不按照合同的规定的出资或者出资不符合要求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第一版,魏振瀛,北京大学出版社
    2023-06-06
    317人看过
  • 如何赋予姓名决定权
    所以我认为子女户籍上的姓名决定权应赋予父母,法律直接规定子女姓名决定权由父母行使,子女起笔名或其他名字的权利由其自己行使,户籍上的姓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变更。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与名人或伟人重名或与其他同事重名引起不便本人申请变更的、名字中含有引人误解并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如一个人名叫杨-伟,常被人讥笑)、被收养解除与原父母关系申请变更为养父母姓氏的、其他应当变更姓名的情形。相关知识:姓名权主要包括以下三项权利一、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二、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依法改变自己姓或名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只不过需要到护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包括积极
    2023-06-13
    226人看过
  • 宅基地是法律赋予我国农民的一项权利
    宅基地是法律赋予我国农民的一项权利,农村村民可在免费分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但这免费的宅基地可以随意申请么?搬迁还能申请宅基地么?原来住在甲村,后搬迁并落户乙村,这个时候,在甲村原有的宅基地就会被收回。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乙村申请新的宅基地吗?答案是可以的。因为虽然卖掉了甲村的房子,但是搬迁到乙村并落户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条件的,这时就可以向乙村申请新的宅基地。但如果没有落户至其他村子这一前提条件,申请新的宅基地是不予批准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也就是说,户口一直在同一个村集体内,不存在户口变更的情况下,卖掉了村内原有的房屋,后又重新向本村提出宅基地申请的,按照法律规定不予批准。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
    2023-05-03
    187人看过
  • 能否单独对抵押合同赋予执行效力
    一、能否单独对抵押合同赋予执行效力抵押合同如果进行了公证,就属于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单独被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法院
    2023-06-17
    283人看过
  • 民事合同中主体资格条款是怎样的
    合同的主体资格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言的,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能否作为经济合同的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取得合法经营的资格。凡是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就有进行民事活动、自主经营的权利,从而也就取得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自然能够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出现,签订经济合同,从某个角度上讲,我国的经济体制与过去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合同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其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在与自然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主
    2023-04-21
    251人看过
  • 辩护律师独立诉讼地位是怎样规定的
    辩护律师独立诉讼地位是怎样规定的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专门执行辩护职能,维护被告人的权益是其唯一的职责,他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依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只服从法律和事实,不受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法定职责就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真相,尊重客观证据,坚持真理,既不能主观想像、猜测,也不能歪曲事实,以有效地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目前学术界争议较大。由于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活动内容,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所以理论上和实践中对侦查阶段律师的称谓主要有: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法律辅佐人、法律帮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辩护人等。一般认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故仍然应当称其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为宜,其他称谓都不规范。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
    2023-06-17
    166人看过
  • 姓名决定权应当赋予谁?
    从法理角度讲,姓名权是公民个人人身权的一种,法律应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但在实际中,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即父母不同意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或子女决定和改变姓氏伤害父母感情的情况。同时我又联想到,关于子女受教育权的问题,若子女长大成人后,责怪父母未为自己选择最好的教育方式或教育机构时,而父母已经没有做到,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变更教育方式或教育机构,令父母承担教育费用的问题。显然不能,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同样子女成年后,责怪父母未给自己选择漂亮的姓氏或名字,再去变更,让人从感情上无法接受。从另一个方面讲,一个人成年后,他的名字已经用了很长时间,在户籍上、档案中以及社会认同上都已经确定下来,再去变更,势必导致一定的不稳定性和麻烦。法律出于保护一个人姓名权的考虑,为社会上增加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我认为是不科学的。所以我认为子女户籍上的姓名决定权应赋予父母,法律直接规定子女姓名决定权由父母行使,子
    2023-06-08
    339人看过
  • 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怎么认定
    1、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侵害。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如何认定(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披露其隐私权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
    2023-03-28
    229人看过
  •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公司资本严重不足,是指“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与公司从债权人筹措的债权资本之间明显不成正比例的公司资本现象”.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况既可能发生在合同之债中也可能发生在侵权之债中。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现象往往非常复杂,应当结合债的分类进行分析;同时,即使认定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也不能作为要求股东直接承担责任的充分条件。1.合同之债本文认为,在合同之债(典型如借贷关系)中,债权人明知目标公司资产和还债能力不足而向该公司提供借款,且未进行其他保障性安排或已有安排明显不足的,不能够以公司资本严重不足为由主张“揭开公司面纱”.在借贷关系中(特别是在借款未完全交付时),债权人处于较强势地位,可以对目标公司进行资质审查,也可以合理要求股东(一般是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借款交付后,债权人还应当承担监督义务。具体包括下列情形:首先,在订立借款合同前,债权人可以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借
    2023-05-02
    370人看过
换一批
#合伙企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伙人
    词条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 更多>

    #合伙人
    相关咨询
    • 赋予诉讼代理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宁夏在线咨询 2023-11-05
      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依据《规则(试行)》第284条、282条、28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收集、调取证据。这种规定与被害人地位及律师代理人的作用是不相称的。理由是:其 一、《律师法》第31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这一规定应适用律师为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况。其 二、刑诉法赋予了被害人以独立指控权、起诉权,同
    • 合伙企业能不能独立作为诉讼主体?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5-06
      合伙企业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符合诉讼当事人诉讼主体要求。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法》第19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可见合伙企业有自己的财产,具
    • 民事上诉状是合伙企业转让还是土地让予合伙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7
      双方是个人或企业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属于民事行为,适用民事法。有一方是代表国家的如土地局,市政动迁等,则属于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
    • 民法为什么赋予某些非法人组织诉讼主体资格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6
      因为有些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市场活动中却从事了类似的民事活动如果不赋予它诉讼主体资格就没法起诉它导致许多纠纷没法解决
    • 对个人合伙民事地位的认识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2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合伙方式进行的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合伙已成为一种相当普遍的经营方式,但有关个人合伙民事地位的问题,或者说个人合伙的主体资格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对此实务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确定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这不仅对民事活动的开展和权益的维护有巨大的作用,而且对人利益的保护也具有重大的意义。一、个人合伙的历史发展与传统民事主体理论的冲突法律是对现实社会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