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改时,免责条款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告知,否则无效。如果解释不清楚,业主在签订合同时不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免除保险损失?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被驳回了业主的质疑。上午,车主王先生在其代理人的陪同下,前往法院。王先生的代理人说,保险合同签订时,是4S店经营的。王先生买车后才拿到保险单,但保险单上没有提到免责条款。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根据新《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涂黑了免责条款的字体,但她今天没有将合同告上法庭。但对此,王先生表示,他根本没有看到保险合同,所以即使免责条款的字体是黑色的,他对免责条款的内容还是一无所知。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免责条款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保险公司坚称其在合同中删去了免责内容,这足以表明保险公司履行了书面明确解释的义务。至于王先生对免责条款的质疑,是他个人对该条款的理解。另一方面,王先生表示,让车主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是一种明确的告知,而限行只不过是一种形式效果。由于保险公司坚决拒绝接受调解,法官随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案件简介
王先生称,2009年11月27日,他向人保公司办理了汽车保险。
2009年12月14日下午,王先生的车在异地发生事故。王先生于2009年12月25日向人保财险提交了保险索赔申请,但人保财险未能履行保险责任。
王先生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缴纳保险费227018元、车辆购置税19403元、停车费3200元。
人保财险辩称,如果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的牌照未被悬挂,根据双方签订的车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去年10月,新修订的《保险法》正式施行。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给予足够的通知,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请人清楚地解释条款的内容;如果没有及时或明确的解释,该条款将无效。
法官解读
这四个盲区容易“免责”
据东城法院专门办理保险案件的王磊法官介绍,各保险公司出具的车险合同几乎相同,免责约有40份涉及的条款。从驾照年检不合时宜到地震等自然灾害,保险公司的免检可能随时发生。王法官分析,四类免检案件容易被司机忽视:驾驶证未按时年检或车辆未按规定年检造成的交通事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造成的事故;碰瓷骗保;见习司机或学习司机造成的事故。王法官说,免责条款大多针对主观恶性事故,符合法律和行业的要求。不过,为了让车主购买保险,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往往不引入免责条款,而是强调一旦发生意外,保险公司会赔偿。王法官说:“这种没有风险只有保障的承诺,让车主相信任何事故都有保险赔偿,这也导致车辆事故率逐年上升。”。
在审判实践中,东城法院审理的100起被拒赔车主案件中,90%的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记者昨日采访了50位私家车主,只有4人表示,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了有关免责条款的相关事项。法官建议在合同中更改字体的粗细和颜色。法官认为,保险合同应当在形式上引起人们的注意,至少应当在字体的颜色和粗细上有不同的变化。在操作方面,保险公司也应该有工作人员明确解释的过程。
量刑环节
近日,密云法院在一起案件中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向车主赔付7567元。法院认为,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则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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