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2:33:36 433 人看过

耕地有五种:(一)水田是指有水源保障和灌溉设施,一般年份可以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水田;(2)无灌溉设施的耕地,主要依靠自然降雨,用于种植水生作物,包括无灌溉设施的水田;(3)水浇地是指除水田、菜地以外,具有水源保障和灌溉设施,一般年份可以正常灌溉的耕地;(4)旱地是指没有灌溉设施,依靠自然降水种植旱作作物的耕地,包括无灌溉设施的耕地,仅依靠分洪淤灌;(5)菜地是指全年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用地。

从土地属上又可分为:普通耕地:指经过特殊耕作和经常耕作,并能正常收割的土地。包括土地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和土地条件较差的可利用农田,可以正常收割,不破坏生态环境。普通耕地作为我国最基本、最宝贵的土地资源,受到我国土地法的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临时耕地:又称帮田,是指在普通耕地以外临时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割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坡度在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在其他地方,对易造成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农田,也要进行临时复垦和种植。因此,我们也可以将这部分临时耕地称为待归还的临时耕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占多垦少”的原则,负责开垦相当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耕地不能复垦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复垦费,专项资金用于复垦新增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复垦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复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复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占用耕地的表土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保证本行政区域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国务院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相当于减少耕地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国务院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部分省、直辖市因土地储备资源不足,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占用耕地数量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减征、免征迁地复垦耕地数量,必须报国务院批准。普通耕地是指经过特殊种植和经常开垦,可以正常收割的土地。包括土地条件较好的基本农田和土地条件较差的可利用农田,可以正常收割,不破坏生态环境。普通耕地作为我国最基本、最宝贵的土地资源,受到我国土地法的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用。

临时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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