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海洋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土地管理局:
自国务院批准我省做为全国处置积压房地产试点以来,我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部署,采取一系列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大了对积压房地产和闲置土地的处置,规范了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但近期发现各地存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量过大,开发项目市场定位盲目的现象,为防止出现新一轮的“房地产热”,造成新的积压和闲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管理,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各市县要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按照国家、省宏观经济政策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年度农地转用计划和城市改造规划,编制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方案,报我厅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市、县不得突破该方案确定的用地计划。未上报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方案或方案未经批准就进行供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属违法供地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供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应依法予以撤销。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方案的上报时间为上一年的12月1日以前。
二、大力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规划的综合调控,特别是要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强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组织规划实施中必须经专门论证,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各项规划指标要做到一步到位并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用地的项目建设必须要服从规划。在当前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建设中,要严格控制建设规模,要与土地利用计划紧密结合,不得随意突破各项指标。
三、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预审制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工作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作为计划部门批准房地产建设项目的依据。凡未经预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土地部门不纳入计划供地的盘子,从源头上控制房地产供不应求的问题。改变过去计划部门定项目,土地部门按需供地的被动局面和土地利用规划及年度计划难以落实的局面。
四、推行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交易,引进竞争机制。在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无论是新增还是存量国有土地拟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提供。其他范围的经营性项目供地计划公布后,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也一律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规划部门要协助做好用地规划,确保供地的落实。
五、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增强政府调控能力。闲置土地和企业原划拨土地拟改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必须全部由政府依法收回或采取收购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然后按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有计划的以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等公开方式出让,遏制土地盲目供应,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使土地国有资产得到最大效益的收入。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批后管理。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的建设规模合理约定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和开发建设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要按合同约定实施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全程管理。对没有依合同规定投资开发造成闲置的建设用地,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闲置费。
对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偿的用地,未达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
在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的,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要一并转移。
七、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及时收集发布市场行情信息和用地政策,增加政府供地的透明度,正确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活动,使房地产开发事业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302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92人看过
-
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85人看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
130人看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制止违法用地的通知
426人看过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的通知
468人看过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
海南省关于修改《海南省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决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12根据不同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条例》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因政府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土地闲置的,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方式:一是延长开发期限。对于已经具备动工开发条件且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已经实施项目资金的闲置土地,可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第二,土地置换。由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上市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缴纳土
-
关于开发房地产有何规定?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02房地产开发的规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必须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
海南开发区土地关停补偿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7-30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
-
各省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意见有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7-26广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召开“两会”期间,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林浩坤(现已调任省监察厅厅长)就向媒体表示,由该部门草拟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已上报广东省政府审批。其中明确了农民合法的宅基地可上市流转,其中包括宅基地的转让、出租,并拥有收益权。
-
海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0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