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2 18:38:18 153 人看过

执行回转应有如下完备且至关重要的实施条件:

首先,必须满足原始执行依据正处在执行过程中或者已圆满完成。

其次,尚需注意到,原始执行依据可能因法律规定而被依法撤销或大幅变更。

第三个条件是必不可少的,即必须出现新的执行依据。

最后但同样关键的一点是,执行回转为仅适用于原始申请执行人已经成功获得了相应的财产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条

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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