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管期间届满后,保管人应向寄存人交还保管物及其孳息。但是,双方当事人在保管合同中,未对保管人是否享有留置权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往往在保管期间届满而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因保管人行使留置权引起纠纷。张某充实汽车零配件销售生意,因需要仓库,遂找到有一间闲弃仓库的李某,希望能利用李某的闲弃仓库储存自己的汽车零配件,并有李某对仓库里的汽车零配件加以看管,李某同意。双方约定:张某每月支付李某保管费用2000元。但是双方没有对李某是否有留置权进行明确的约定。半年后,张某因生意亏本希望终止有李某的保管合同,并在自己未向李某支付保管费用的情况下,就想把存放的汽车配件取走。李某提出张某必须先向自己支付半年的保管费用共计12000元,否则,甭想把存放的汽车配件取走。李某遂将仓库用锁锁上,并声称“如张某在10日内不支付保管费用,就以这些汽车配件变卖冲抵保管费用。”双方争执不下,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归还自己的汽车配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并明确约定了保管费用,因此张某应向李某支付双方约定的保管费用,本案的争点是李某对张某存放在自己仓库里的汽车配件有无留置权。张某诉称,因双方围在合同中约定李某享有留置权,因此李某对保管物不得行使留置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规定,寄存人为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李某的留置权做出相反的约定,因此李某享有对张某存放在自己仓库里的汽车配件拥有留置权,李某的做法并无不妥。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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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吗?上海在线咨询 2021-07-30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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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限能撤销保管合同吗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241、约定了保管期限的合同需要按合同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 2、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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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哪些权利?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1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有: 1、仓储费用请求权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仓储费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预定的价目表支付。 2、损害赔偿请求权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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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06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的问题。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仅全面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对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只能适用前半段。(二)最高人民法院对保险标的和标的物的严格区分也给予了充分的注意,为避免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