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5:42:00 169 人看过

财产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包括

1、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按实际损失赔偿;财产赔偿是指无论什么类型的损失,都用财产进行赔偿;

2、财产赔偿原则,指无论什么类型的损失,都用财产进行赔偿;

3、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是从损害金额中扣除的利益;

4、过失相抵原则和平衡原则平衡原则是全面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侵犯别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损害国家、集体和别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在遭受侵权时,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折价、赔偿损失等方式。在遭受财产损失时,可以选择财产损害赔偿的方式,如恢复原状、折价赔偿、赔偿损失等。,选择最有利的方式,最大限度地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财产损害中,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要全部赔偿。在人身损害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也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人身损害赔偿是按照确定的赔偿项目进行的,因此区分人身损害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实际意义。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值得研究的是,诉讼费用的支出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应当计算在全部赔偿的项目当中。

第四,全部赔偿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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