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首例历经复议诉讼全过程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尘埃落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11:08 282 人看过

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淳安县药监局办理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至此,我省首例历经复议、诉讼全过程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2009年4月1日,杭州市药监局和淳安县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联合对淳安千岛湖鸿杰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药房销售的强龙益肾胶囊药品涉嫌非法渠道购进。立案后,当事人一直不能提供涉案药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的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和销售凭证,不能证明涉案药品与其所称的供货单位之间有经营业务关系。后经淳安县药监局办案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是从无证的个人手中购进,其行为已违反《药品管理法》,为此,淳安县药监局于2009年6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为慎重起见,此案的办理在过程中,淳安药监部门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仅对当事人举证提供的证据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关联性一一进行了甄别和审定,并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广泛缜密的询问调查,掌握了当事人违法事实的确凿证据。整个案件办理过程,均严格依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不服,先后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淳安县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9年10月10日,淳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淳安县人民法院于12月23日分别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复议决定和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在历经行政复议及法律诉讼之后,药监部门的行政行为和办案能力经受住了全面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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