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属于无效合同: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情况属于无效买卖合同:
1.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
2.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买卖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缺乏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卖合同由于具有违法性,当事人不能通过承认其效力而使其变成有效合同,因此无效合同的无效是绝对的,并且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恶 意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的 合 同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恶意协商,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行为。虽然恶意串通是主观心理状态,但可以通过客观情况来推定。在判断恶意串通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如果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其次,需要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如果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另外,需要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如果交易方式、过程不明确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完整,则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
最后,还需要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则也可能存在恶意串通。
综上所述,如果后买受人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或者房屋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较大,或者交易方式、过程不明确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交易双方存在不合理的经济往来,都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因此,在判断恶意串通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
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合同,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恶意串通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使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也可以通过客观情况推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行为是违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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