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就原告什么意思,被告就原告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08:22:06 145 人看过

被告就原告是指在法院管辖确定过程中,因为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一般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案件。被告就原告的情形包括涉外案件、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等。

一、被告就原告什么意思

地域管辖中,被告就原告的原则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被告就原告的情形有哪些

被告就原告的情形如下:

1.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以居住地而非国籍为判断标准;限于身份关系诉讼,不包括财产关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什么意思

原告就被告原则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做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最终的执行。对于大多数民事案件,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都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n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n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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