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哪些?行政复议终局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5:22:44 397 人看过

在实践中,行政复议终局是指复议后不能再提起诉讼,那么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哪些?行政复议终局如何维护合法权益?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哪些?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选择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的行政决定,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作了与上相同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第30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

4、《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所作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5、《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对公安机关不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

二、行政复议终局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规定,除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法律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的,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对法律规定为最终裁决的复议决定,申请人则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终局行政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的行政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这种行为体现着行政机关拥有最终行政裁决权。即终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如果行政相对人对这种行政行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二是这种行为的最终行政裁决权须由法律明文授权。这里所说的法律,指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行政规章。

行政复议法中对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规定的有两条:一是第十四条规定,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依法作出的决定是最终裁决定;二是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最终裁决。法律设置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区划调整和征用土地决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确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实行最终裁决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并没有剥夺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渠道,同时,对法律限定范围内的事项,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人民法院不适宜再另行作出决定。

第二,有的行政机关决定的事项即使上法院,无论如何判决,最后还需要行政机关处理。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最终裁决的事项,到人民法院诉讼,只能看是否符合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和征用土地的决定,符合的就维持,不符合的只能撤销,还得由政府重作决定,在诉讼阶段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不了什么影响。实践中有的案子历经裁决、判决、再审、重作、判决、再审长达十几年不能解决,当事人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我国法律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一定的终局裁决权,其理由在于:

1、避免司法权对行政的过多干预。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掌握在不同机关手中以利于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重在追求行政效率,以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与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不同,自然在适用的原则、行为方式、程序等方面也就有所不同,如果司法机关过多地干预行政,将使社会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这对国家的发展是不利的。

2、一些行政争议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专门的技术知识和经验,由他们解决此类行政争议要比法官更具优势。

3、简化纠纷解决程序,方便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的任务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存在一个更为简便的程序,不仅能保证公平公正地解决争议,而且可以使当事人权利尽快得到救济,更符合诉讼的经济效益原则。

4、追求行政效率。行政机关为了使法律关系早些得到确定,就会在权益补救和行政效率二者之间进行权衡,结果往往是更重视行政效率。而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有一定的程序限制,不可能像行政机关一样在短时间内解决行政纠纷。例如,对于外国人入境出境、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涉及到国家安全事项,需要对行政争议作及时、有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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