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之女小王与被告杨某系恋人,曾订立婚约。2013年5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并因此发生打斗,被告杨某被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7月3日,原告王某持欠条一张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偿付欠款100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70000元和合伙经营利润30000元)。该欠条是内容为欠条杨某欠王某10万元整,大写拾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2013年2月24日杨某书。关于案涉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王某前后陈述矛盾,原告解释为因欠款事由多种且发生在2011年至今,故记忆不清。被告杨某认可欠条系其出具,但主张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小王曾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00000元的欠条,而小王向被告出具的欠条早已被小王偷回,并提交其与小王2013年3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一份。
借款由来应由谁来举证
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来判断。
本案中,原告王某虽然提供了被告杨某出具的欠条,但对关于欠款数额的构成、缘由的陈述前后矛盾。在被告杨某与原告王某之女小王的通话中,被告杨某提及小王让其给原告王某出具欠条,而取走小王向其出具的欠条,而小王未予反驳。同时,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中,欠条一般无须记明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等保证性质的语句;相反,案涉欠条中口说无凭,立字为证的字句,与被告杨某关于案涉欠条是为向小王提供忠诚保证而出具的主张,在语言环境、习惯方面具有一致性。据上,可以认定案涉欠条系被告杨某为与原告之女小王相互提供忠诚保证而出具。综上,因原、被告之间既未发生真实的借贷行为,亦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杨某偿付10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
此外,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直接载明了借贷的事实,债权人一般无须对借贷事实进一步举证。但是欠条不同,持有欠条的债权人,有义务说明形成原因、过程,在债务人否认欠款的事实时,债权人对欠款事实负有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否认欠款事实,并提出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存疑时,原告王某有义务进一步举证,提出曾向被告杨某出借款项的证据或双方散伙结算的证据,否则就应承担不利后果。而显然王某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所以单凭案涉欠条不足以证实双方借贷的事实与因散伙发生的债权债务,故其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
借名贷款应当由谁来还款?
394人看过
-
加班费的问题应由谁来举证?
125人看过
-
员工被辞退后应该由谁来举证
287人看过
-
居委会由谁来选举?
411人看过
-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应该由谁来举证?
167人看过
-
债务纠纷起诉时由谁来对欠款进行举证
210人看过
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
工程款应由谁来举证责任承担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4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实际施工人应对其具备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即工程款代位求偿权成立的基础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等等
-
行政复议应当由谁来举证?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20都是由对方举证,关于行政复议应由对方举证做出以下解释 你起诉,你是原告;对方是被告。 行政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举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否则被告败诉。
-
不认为自己工伤应该由谁来举证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24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借款纠纷双方由谁来辩护或者举证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6在合同纠纷中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1、《》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关系受法律保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
财产追讨应该由谁来处理宁夏在线咨询 2022-05-12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