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中如何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3 05:52:01 58 人看过

在农村,农民承包农村土地的方式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委员会会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并拟定承包方案,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然后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二十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4日 08: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土地承包法哪条保护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男女的地位不平等,男尊女卑,妇女在社会上没有地位,也不享有太多的财产权。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
    2023-03-01
    109人看过
  • 女儿有权继承农村土地承包
    女儿可以耕种,不能继承,因为土地属国家集体所有;但如果女儿还是原承包人所在村农村户口,且没有地、未出嫁的情况下,可耕种并向村集体提出申请,在土地分配时考虑分配土地;如已出嫁且在婆家有地,现只可耕种原承包人耕地,权限至原承包人离世后村委会可收回土地。女儿可以继承宅基地吗不管是城镇还是农村,很多房屋的宅基地是在房主手里的,我们都只到房产是可以进行继承的,但是宅基地能不能继承还不知道,那么儿女可以继承宅基地吗啊女儿可以继承宅基地吗房屋是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可以进行继承的,但是这宅基地并不能够被继承。宅基地是农村或者是城镇人民的集体所有物,也就是说并不能能够算是私人的财产而被继承。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被继承人生前的各种遗产包括钱财,物件和房屋,这房屋是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可以被赠送或者是被合法的继承人所继承,当然包括子女,只是宅基地有点不一样,他并不能算是个人的财产,所以不能被继承,而应该将这宅基地
    2023-07-05
    339人看过
  • 昂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不容侵害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涉法问题、征地补偿款分配矛盾比较突出,其中部分地区农村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和相关经济利益受损严重,亟待通过立法、加强执法给予纠正。3月7日上午,昂毛——作为青海省惟一的一名全国政协女委员,在参加联组讨论会的间隙,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这番话。昂毛委员介绍说,近年来,全国妇联系统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相关经济权益受损害的信访案件比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没有按照男女平等的原则分配土地。二是部分妇女由于婚嫁失去土地,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更加难以得到保障。三是部分妇女无权平等参与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分配,生活缺乏保障。四是,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遇到阻力。昂毛委员说,《农村土地承包法》总则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都特别强调了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维护问题。但据地方法院、农业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调查显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明、纠纷解决途径不畅通是这一问题
    2023-06-06
    174人看过
  •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等财产权利问题
    农村妇女在财产权利上,由于数千年夫权父权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婚前依附于父母兄长,婚后依附于丈夫公婆,常常没有独立财产权,导致其财产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分析原因大致有:1)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国家关于农村的土地在有些农村由于没有机动地,农村土地惯常做法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农村妇女在结婚或者离婚后,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如离婚妇女土地承包权常常依附于公婆家,离婚后该土地承包权常常不能带走,离婚后生活的地方往往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在离婚后到未重新分得土地期间,就丧失了最基本的生存资料之一土地。2)农村妇女的婚前财产权,应该包括农村妇女在婚前与父母兄长共同创造的家庭财产中应该享有的份额,而不仅仅指婚前嫁妆,如现实中,尤其是结婚时间短的部分离婚妇女离婚后,回到娘家,居然被娘家兄嫂嫌弃,甚至不给其居住。3)农村妇女的家庭财产地位问题。由于农村中传统夫权意识的影响,国家的关于农
    2023-06-07
    252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如何确保农民的权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土地承包要签订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要载明土地承包的期限,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应该按规定延长承包期限,如果发包人不延长承包期限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房租到期后还可以续租吗房租到期后可以续租。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此外,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
    2023-07-16
    322人看过
  • 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受法律保护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做好有关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加快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外出务工农民,只要保留农村户口的,就应依法享有承包地的使用、受益和流转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未经农户同意,乡村组织强迫将外出务工农民承包地调整给别的农户耕作,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种;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给原承包农户的补偿的方式解决。外出务工人员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被违法调整、收回或流转而发生纠纷时,农民工首先应与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
    2023-06-07
    240人看过
  •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二、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妇女权益受到侵害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1.向工会及工会女职工组织寻求帮助。2.向所在单位和地方的劳动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和仲裁。女职工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均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3.可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女职工因人身、财产权
    2023-06-20
    491人看过
  •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刻不容缓
    2007年至今,河南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土地和其他集体经济财产收益纠纷4138件,仅自去年7月份焦作两级法院社会法庭成立以来,就处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婚姻家庭、邻居纠纷达700余起。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出租、承包、互换、继承等程序中引发的纠纷,出嫁女土地权益的保留、男到女家落户、离婚女等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受侵害的比例较大,显得最为突出,造成案件当事人层层上访等引发不安定因素的事件。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主要集中在农村出嫁女,以及上门女婿的土地承包权益,集体财产权益分配权益,宅基地使用权益纠纷等方面。这些类型的案件在处理中呈现了新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趋多样,二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当被告的较为常见,三是纠纷规模的群体性,一般涉及的人员较多,群众性特征明显。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产生的原因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明显增多的原因主要在于:村规民约不规
    2023-06-10
    369人看过
  • 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方式有哪些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出嫁时丧失承包权。这分两种情况,一是农村妇女同外村人结婚,其户口没有外迁,但原来的承包地被村里收回,这种情形占绝大多数。二是农村妇女同非农户口的人结婚,其本人和子女的户口都不是非农户口,但原来所在的村则认为他们已经“农转非”,而取消其土地承包权。2、出嫁后无承包权。农村妇女出嫁后,男方所在村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政策,对落户本村的外来女子及其子女均不分责任田,却要承担上缴农村税费的义务,致使这些出嫁女成为“娘家没有田,婆家也没有田”的沦落人。3、主动放弃承包权。这主要集中在外出打工的农村妇女中,在调整农村承包权时,她们均有机会享有承包权,但她们认为自己身在外地,承包土地不能产生收益,反而还要承担税费义务,干脆不要土地。待到她们要求承包土地时已无土地可承包了,特别今年种田有利可图时,更觉得吃了亏,故希望通过诉讼或上方途径获得土地承包权。4、离婚后被剥
    2023-05-01
    64人看过
  • 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对党的农村土地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拆迁补偿分割纠纷案由怎么确定?(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四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前7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荒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1、土地承包经营权
    2023-03-14
    120人看过
  • 离婚与出嫁: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的差异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拆迁,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第一,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承包人对于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有权独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排除包括集体组织在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2023-07-03
    225人看过
  • 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保护其合法权益
    近年来,由于城区开发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的实施,渝北区与全市近郊区一样,农村土地矛盾比较突出,少数外出务工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得到合法保护,影响了务工农民在外务工的积极性,农民收入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此受到一定影响,为此,依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及其合法权益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重要的工作日程,常抓不懈。一、基本情况及现状渝北区是重庆直辖市的北大门,所辖人口较多,统计资料显示,全区总人口90.1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3.55万人,耕地面积42.23万亩,农民家庭承包的耕地面积41.58万亩,承包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98.46%,人均耕地0.789亩,人均承包地0.776亩。全区农村劳动力34.45万人,平均每个劳动力应承担的承包地面积为1.207亩,初步测算,农业的劳动只占农村总劳动力的64%,按照劳动量以此计算,渝北区农业的劳动只能容纳7万人农业劳动力,27.45万人农村劳动力就成了农业
    2023-06-07
    324人看过
  • 如何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
    一、是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采取送法下乡、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宣传和普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教育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引导农民工学法、懂法和用法。一些地方还定期聘请土地政策专家、干部就涉及农民工土地承包问题进行重点解答,不仅宣传了法律政策,也促进了相关问题的解决。二、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颁布并实施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引导和支持各地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初步建立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同时,地方政府也加快了配套法规建设步伐。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区、市)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或条例(规定)。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专门对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做出了规定,明确要求“严禁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土地”。三、是因地制宜采取
    2023-05-01
    397人看过
  •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的若干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业的一项基本政策,自八十年代开始在农村实施,已取得了巨大成就。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家庭为权利主体,而不是农民个人为主体,加上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性强,法律规定滞后,人们对无地的农村妇女(下简称农妇)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识不一,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具有排他性,任何人侵犯它都应受到法律制裁。现就无地农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问题提出几点浅见,以期抛砖引玉。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承包合同取得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等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呢?这是无地农妇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首先应解决的问题。有人认为是物权,也有人认为是合同债权。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不是债权,理由如下:1
    2023-04-24
    33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怎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妇女嫁入男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要处理好离婚或丧
    • 为维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经营权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8
      国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这个大正方针是不能随便破坏的,特殊情况可以适用法律原则、精神来弥补这个政策的不足。例如可以依据公平原则允许娘家主动给闺女地
    •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 妇女在承包期内被平等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如何处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某些地区的农村妇女在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方面仍受歧视:在结婚时,丈夫那边不给承包地,而娘家原拥有的承包地又被收回;离婚或丧偶后,土地承包权要么由丈夫享有,要么被集体经济组织强制收回等等。 土地承包法特别强调了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1)妇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承包期内,妇女
    • 如何增强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的意识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6-12
      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 妇女嫁入男方所在村要优先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妇女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对于妇女嫁入时已经完成延包工作的,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应在“小调整”时统筹解决;如当地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则出嫁妇女的承包土地应予以保留。不管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要处理好离婚或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 保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权利的原则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承包土地权利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农村妇女在承包土地时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