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破解难题的建议与对策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2-05 12:13:47 121 人看过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表现形式

某项工程招投标活动是否公开公正、规范透明、除了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外,更要看招标当事人、评标专家及中介代理机构等参与主体的行为是否合乎规范。当前在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各行为主体主要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1.滥用职权人为干预。有的地方或部门为了各自利益或个人私利,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一些有着特殊权力的部门,凭借其职权,或是向建设单位引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目前这种现象尽管较以往有明显减少,但个别领导干部对工程承发包或明或暗地指定承包队伍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是方式方法更加隐蔽,为了不留下证据,一般是当面交代或暗示;或是让亲属子女、身边的工作人员做掩护,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或影响,牵线搭桥,为投标单位暗中做工作。

2.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对按规定必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不敢公然违背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下形式上的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施工单位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有的甚至项目已经开工或签订合同将要开工,再来办理招投标手续,走过场走程序,应付监管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掩人耳目的工具。

3.暗中操作,偏袒排斥他人。一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在资格预审时,不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资格预审,而是按照建设单位意愿确定投标范围,致使部分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不能入围。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在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三是排斥潜在招标人,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4.假借资质、乱挂乱靠。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招标办在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时有发生。

5.串标、围标与陪标现象严重。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或者是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没有资质个人或资质较低的单位为了提高中标机会设法挂靠多家资质较高的施工企业参与投标,并做各份不同或雷同的投标书,以各个施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标承揽工程任务。还有的一些投标人互相串通,轮流中标。

6.私下签订阴阳合同。由于对合同签订上的监督缺位,导致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地发现和查处。如在借资质中标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标时的单位;在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串通的情况下,合同的价格并不一定按中标价签订,即所谓“阴阳合同”。招标前,建设单位与具备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私下协商,要求投标人作出让利承诺,若不愿让利,则难以中标。定标后,中标单位按事先约定,与建设单位签订两份合同,按中标价签订一份合同,用于中标单位办理各种施工手续和应付检查,另外再按私下承诺签订一份合同,用作付款和决算的依据。也有的投标方故意以低价中标,然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再采用多报、虚报、变更设计项目的方法,追加额外工程量,最后抬高决算造价,谋取非法利润,从而达到堤内损失堤外补的目的。

二、虚假招投标问题存在原因分析

招投标监督者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主要有,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科学、严密、完整制度设计和行之有效的监督办法及手段,导致监督者在监督过程中行政缺位。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工程建筑市场秩序,破坏了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社会诚信严重缺失,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给工程建设质量埋下安全隐患,导致干部前腐后继不断倒下,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1.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一是部分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的文化水准相对较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个人各方面的整体素质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抓业务指标的多,抓法制建设的少。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了争工程,他们选择有发包权或招标权的甲方负责人和有建设工程管理权的各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工作”的对象,耍手腕、做动作。二是少数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由于受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影响,经受不住权、钱、情、色的考验,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发财致富的捷径和纵情享乐的机会。

2.行政干预地方保护。一些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直接指定施工单位,或搞对外封锁、行业垄断,影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还有少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群众以种种手段相要挟,强行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所揽工程再非法转包、分包,强行推销建筑、装饰材料。

3.监督管理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招投标工作之所以有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是因为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管力量不足,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只有各职能部门尽职尽责,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杜绝不正之风发生。

4.执法力度不够。由于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利用权力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活动,从而使问题变得复杂化,结果就难以查证处理,致使权力滥用无法监管。在查处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袒护、说情的现象,从而出现查处不力,出现违纪违法者得不到惩处的问题。

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建立一个公开统一、开放透明、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平台和完善的诚信体系入手,构建监督体制、约束机制、准入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净化招投标市场,促进工程招投标市场向科学严密、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方向发展。

1.完善机制建设,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发布制度,切实加强建设单位招标资格审查和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大力推行最低价中标法;要加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严格招投标的备案管理;要强化施工合同管理,坚持把好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履行关,实施对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

2.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维护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招投标监管部门要重点做好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后的行为管理,对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行为,经查证核实的,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负有直接和相关责任的专职人员清出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通过培训教育,提高业务水平、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继续加快评标专家库建设,继续扩充造价、市政、建筑材料、电气设备等专业的评标专家,完善评标专家的专业配置;推行专家的评价、考核和清出制度,严肃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

3.加大对招投标市场的稽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虚假招投标行为。一是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及时查处虚假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者采取一部分招标,另一部分自由发包的项目,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要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以点带面,形成良好的执法监察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标后监管”,形成招标投标市场、施工现场、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等情况,发现和查处招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三是对举报、投诉等情况认真对待,积极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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