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0 14:11:55 55 人看过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

具体来说:

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

(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3)自始无效与失效。

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一、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和无效有什么区别吗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无效的区别:

(1)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3)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只有某些被解除的合同溯及既往。

二、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是否有效

合同中约定诉讼费用无效。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保险公司往往会拒绝支付诉讼费,因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同意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往往以此为辩护。保险公司在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中不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认定无效。明确说明,也不影响对条款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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