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京地税法[2004]246号
发布日期:2004-5-12
执行日期:2004-5-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以下简称《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对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各局应切实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全面提高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质量。
二、各局应紧密结合《行政复议法》,及时组织本局税收执法人员学习《规则》,全面掌握有关复议范围、复议申请、复议受理、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等规定。
三、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京地税法[2001]50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税务行政复议包括的范围如下: (一)税务机关作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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