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8 08:30:00 404 人看过

一、交通事故中涉及人身伤害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如果您是肇事方,应当立即下车查看伤者和其他损失情况,但不要移动或者触碰倒地不起的伤者。

2.若是情况紧急可将装在紧急物体箱内的锤子拿出,打破窗户爬出去或采取各种方式打碎玻璃逃离车厢。

3.现场拍摄照片。同一张照片中包含伤者位置+车辆位置+分道线标志参照。如无条件取全景可分2张拍摄。伤者位置和分道线标志,车辆位置和分道线标志。

4.责任划分尊重交警的意见。绝不接受次责变全责的所谓进保方案。

二、交通事故人员受伤赔偿范围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交通事故的处罚规定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四条,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其违章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符合下列第一、二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三、四项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第五、六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三)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五)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六)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二节 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n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达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能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n接受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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