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单位的劳动者均属于合同制职工,不存在正式工与合同工的差别。合同工是相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正式编制职工而言的。区别主要是3个方面:待遇不同、工作权限不同、招聘方式不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建立了劳动关系。这些单位的劳动者均属于合同制职工,不存在正式工与合同工的差别。
合同工是相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正式编制职工而言的。区别主要是3个方面:
1.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资是用人部门内部经费发放,工资普遍较低,扣除社保之后,会更低;正式工的工资是由国家财政保障,相对稳定,而且工资较高,退休后的待遇也不错。
2.工作权限不同:合同工在日常执法行动中,只能是协助执法,而正式工具有执法权,可以指挥合同工协助执法。
3.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过人事部门,或者人事部门自行发布招聘信息,通过面试流程后,与用人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正式工则是通过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和部队军官转业安置等方式获取编制而上岗工作。
区别
标题:区分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
一、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概念区分
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的法律分析
1. 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2. 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三、结论
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在主观方面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同时,在构成要件上,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侵权行为也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无论是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还是侵权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合同制职工与正式编制职工的区别以及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定义和法律规定。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合同制职工与正式编制职工在待遇、工作权限和招聘方式上存在差异,而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侵权行为在主观和构成要件上也有所不同。因此,正确地区分这两种行为对于保护商标注册人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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