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三缓三是否需要坐牢,有两种情况:
1.罪犯在缓刑期间无漏罪或犯新罪,则不需要坐牢。
2.罪犯在缓刑期间被发现有漏罪或者犯新罪了,则需要坐牢。
判三缓三,是指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是我国的一种刑法执行制度。即对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符合缓期条件的罪犯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这个考验期限要高于或等于原判刑罚。但缓刑考验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缓刑后是否坐牢,具体分析:
1.不需要坐牢
如果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漏罪或犯新罪,没有违法相关适用于缓刑的规定,那么在缓刑的考验期满后,原判决的刑法就不予执行,并对其进行公开予以宣告。
2.需要坐牢
(1)对于法院已经宣告适用于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的考察期内,是要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存在在考察期犯新罪或存在其他未判决发现的罪,这种情况是需要撤回缓刑的,而且需要对所犯和新罪和未判决的罪进行判决,前罪后罪数罪并罚,在依法对其进行刑罚的执行。
(2)而如果在考察期限内作出违反相关适用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违法法律法规禁止的事项的,对于情节程度比较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依法进行原判决的执行。
缓刑期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致人八级伤残为啥判三缓三
一起刑事伤害案件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开庭前,门外来了好多人准备旁听。这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当事人身份也并无特殊,为啥来了这么多人呢?原来,这次庭审是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宽城区人民法院召开的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示范庭审活动,前来旁听的人除了普通百姓,还有长春中法副院长潘晓军及刑事二庭负责人和长春市的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致人重伤被判缓刑
本次示范庭审理的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在2007年7月20日18时许,龚某与其外甥姜某(已判刑)在宽城区天光路因劝架与王某发生争吵,后王某找来被害人张某到龚某家,同龚某发生厮打,龚某与姜某共同将被害人张某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之损伤已构成重伤,八级伤残。
休庭评议后,本案判决,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据了解,被告人龚某家属已代替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对案件事实和罪名都无异议,基于以上情节,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考虑被告人的妻子系残疾人,需被告人的照顾,同时其所在的社区也同意对其进行帮教,因此,希望对其判处缓刑。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龚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当庭认罪;
2、被告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3、被害人有一般过错;
4、被告人持有凶器伤人。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龚某具有当庭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过错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从犯的观点,该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该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表明其具有悔罪的表现,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其能够落实帮教措施的情况下,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律师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人大代表肯定庭审
旁听完整个庭审过程,作为长春市人大代表的长春国商百货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徐深秋和吉林屏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于丽感慨颇多。
除了竖拇指为量刑规范化叫好外,徐深秋说,商业运营要有规范体系和标准,作为法律更应是尊严的,量刑规范化更加规范了执法者的量刑权,让法律更加公正、透明!而于丽认为,量刑规范化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基础上更加体现了人性化和人情味。
长春中法刑二庭副庭长黄维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宽城区人民法院自2009年6月开始,经过半年多的试点工作及大量实证研究和审判实践,根据长春市审判工作实际,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范围内就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制定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从今年年初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普遍试行。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深化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在6月底7月初完成对强奸、非法拘禁、诈骗、抢夺、职务侵占、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十个罪名的实证研究工作,并根据实证研究结果进一步制定、完善包括15个罪名在内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争取在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普遍试行,全面完成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
量刑规范化我省有俩试点
据介绍,量刑规范化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并决定从2009年6月开始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进一步检验两个试点文件的可行性。
在目前的全面试点阶段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我省的两个试点单位。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宽城区法院共审结盗窃、抢劫等15种罪名的刑事案件248件,其中上诉案件只有5件,被告人息诉服判率明显上升。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94名被害人得到了相应赔偿。
名词解释>>
量刑规范化
简单说,量刑规范化就是规范量刑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本次庭审程序中很多环节体现了量刑规范化,这也是区别于以往的刑事审判庭审的情节,是量刑规范化试行中新增内容。
《刑法》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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