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4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系无证行医人员;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奉贤区五四农场五四公路3675弄牛奶场生活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为侯某某等人进行诊治,并从中营利。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于2005年8月、2009年11月先后两次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仍继续非法行医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侯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案件移送书、询问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和抓获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的行医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xx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xx
-
倪某、曲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
490人看过
-
张某某诉陆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
326人看过
-
孙某某、黄某某犯赌博罪
303人看过
-
翟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
360人看过
-
戴某、孙某犯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
255人看过
-
李某、何某、曾某犯抢劫罪
188人看过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有医生执业资格而未取得开业执照行医的,不属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行为可能涉及多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进行诊疗活动;超出核准登记... 更多>
-
以某某罪犯号码强奸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6罪犯是个人犯罪行为r与身份证号码无关系,这个是证明个人信息的r强奸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刑法r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r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r(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r(三)在公共场
-
李某某犯罪怎样处罚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31《》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