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债务人变卖应该怎样追索赔偿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6 00:33:06 60 人看过

一、民法典中抵押物被债务人变卖如何追索

1.抵押物补债务人卖了,如果抵押权人不知情的,转让行为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重新提供担保。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抵押物变卖后的价款清偿顺序

债权人拍卖债务人有抵押清偿顺序:

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抵押合同的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确定抵押合同的担保期限的办法:如果当事人依法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期限的,按其约定的期限来确定;如果当事人未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该期限的,则担保期限是六个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n(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n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n(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n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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