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桂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11:55:37 240 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至今已近30年我国关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中,关于将“在市、县、镇和工矿区征收”作为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的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税与房地产税在对市、县、镇和工矿区的具体界定上存在差异。房地产税是根据198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及暂行规定》征收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市区、郊区和市辖县,不包括农村地区;县城是指不设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没有建镇制度的,征收房产税的工矿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土地使用税与房地产税有三个区别:一是对县和工矿区的解释不同,取消了“不建镇”的前提条件;二是涉及农村,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征收范围;三是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按照公安部门登记的非农业正式户籍数,将城市划分为大、中、小三个城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地方税务局核定,自治区、直辖市,然后实施,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土地使用税征收时间: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市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向贵企业税务管理人员询问如何分期缴纳);以出让、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后的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出让人应当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根据《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这一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从20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基数,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量面积为准。

2。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以该证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颁发土地使用证的,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缴纳相应的税款,并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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