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交通保险是否应在死亡事故中增加责任保险?
强制保险投保后,只有满足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业主方可要求解除强制保险合同:
<1。因注销、注销、暂缓驾驶而注销汽车(发动机)牌照或者向监管单位交存车牌的。
2。汽车(发动机)报废;三是由于所有权转移,新车主已办理强制保险,重复保险发生。
由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有限,主要保障内容是向受害人支付最基本的赔偿金额(包括伤害、残疾和死亡),对事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和工作损失不予赔偿。根据目前的法院经验,交通事故死亡案件的平均赔偿金额为450万元。扣除160万元的强制保险赔偿金后,普通肇事者仍需承担290万元的赔偿金,这仍然是广大市民的巨大负担。财产保险公司建议,公众应增加任何第三方责任保险,以加强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保护。基本保险方案为每人伤害300万元,事故金额不限,财产损失30万元。强制性交通保险的强制实施必然有其必要性,可以保证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强制交通保险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基本的保障,因此有必要购买。所以所有的车主都必须有保险。
强制交通保险赔偿时,会涉及财产损失。业主需要明确财产损失的定义。财产损失,是指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对事故现场受害人现有财产造成的实际损害。如果是被保险车辆内的物品或财产损失,则不属于交通强制保险赔偿范围。
必须购买交通强制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从2008年8月起,所有新车和保险期满的车辆必须续保交通强制保险。以以下6个座位为例:私家车的保费是950元,企业非公务车是1000元,政府非公务车是950元,商务租车是1800元。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销售发票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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