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诉王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14:02:15 409 人看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虹民一(民)初字第5107号

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华,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荣,员工。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

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08年3月5日,被告因脑血肿在原告处就医治疗,共发生医疗费46,049.26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8,222.63元),被告曾先后支付19,700元,尚有余款至今未予支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医疗欠款8,126.6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应偿还原告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8,126.63元,此款自2008年12月26日起,按月给付100元至履行完毕;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云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上海合同上海律师法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上海合同上海律师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洪*花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豪

一、无效合同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吗?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如假借订立合同、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等,可以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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