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市工伤保险的参保人数已经达到了228.35万人,比条例实施前的2003年底的58.9万人增加了169.45万人,期间我市还实施了“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人数猛增。
工伤保障范围全覆盖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10年以来,我市工伤保障范围,基本实现了职业人群全覆盖,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障范畴。今年我们还要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共有63732人享受工伤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5.26亿元。一是连续九年对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定期待遇进行调整,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2003年底的月人均839元,增长到目前的2145元,平均年增长13.1%;供养亲属抚恤金由月人均392元,增长到目前的1007元。近期我市还将第10次对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工亡补助金将超53万元
我市大幅度提高职工因工死亡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条例实施初的平均每人6.34万元,增加到现在的每人49.13万元,增加了6.75倍,今年还将进一步提高,预计标准将超53万元。同时还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其中,1级至4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5级至6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7级至10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我市的工伤保险待遇保障范围不断扩大。自2011年1月起,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承担。工伤5级至10级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仅上述两项待遇3年来共为用人单位减少支出7600万元。
227个项目纳入支付范围
我市还不断扩大工伤医疗保障水平,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负担,同时将原来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支付的挂号费、诊查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安装义眼等工伤职工治疗所必需的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既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又可减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负担。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范围由原来的54项扩大到现在的79项,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也适当进行了提高。
维权时间减少三分之一
为了让工伤职工办事更加便捷有效,我市出台政策让工伤认定更加简便快速,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限期由原来的60日缩短为15日。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期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20日。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简化了当事人维权的程序。目前,工伤职工维权时间减少了三分之一,受到企业和职工普遍好评。
劳动能力鉴定方面,鉴定部门受理申请后,开展前置化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鉴定注意事项及相关权益和义务,职工从申请到参加鉴定只需10天左右,从鉴定到拿到结论只需25天左右,比法定时间提速60%,确保职工尽快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就医方面,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跨区域的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在就医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即可。
工伤康复早期提前介入
我市还推行工伤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工伤职工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仍有持续性功能障碍而影响生活自理、劳动能力下降的,可以直接到我市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进行诊查,经诊查机构诊断具有康复价值的,即可进行康复。这样工伤职工的工伤康复介入时间平均提前35天,康复疗程缩短65天,康复率提高12%,实现了医疗救治与康复的无缝对接,使工伤职工尽可能早地在康复最佳“黄金期”进行康复。自2007年建立康复制度以来,共康复工伤职工4665人次,支出康复费用6211万元,促使工伤职工更好地回归社会、岗位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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