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财产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3:50:23 138 人看过

一、江苏财产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2、收赃罪(刑法第312条)

收赃5千元,构成犯罪。

3、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4、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5、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6、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7、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8、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9、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①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②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0、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11、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以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

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12、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①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②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3、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4、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5、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6、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17、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所依赖的标准。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来看,立案标准的意义在于启动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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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2日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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