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用益物权人可不可以设立地役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21:46:26 403 人看过

一、民法典用益物权人可不可以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用益物权人是不动产权利人之一,所以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可以设立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

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

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

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是由不动产权利人设立的,而用益物权人也是不动产权利人之一,所以不动产用益物权人,可以设立地役权,设立时可以签订地役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n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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