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期待着死刑复核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目前的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运作的全部过程已经处于一种高度保密的状态,社会公众、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于死刑复核如何进行、如何产生裁定、根据何种标准作出裁定等等无从知晓。无论是将死刑复核程序看作行政性程序还是准诉讼程序,应当说,这种状况都与程序价值的要义不符,正义不仅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这一格言对事关人的生命这一最为重要人权追求的死刑复核程序而言,没有任何可以规避的理由。
其二,期待着辩护律师能够更多、更轻松地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肯定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细化解释与操作程序,到目前为止,律师参与死刑复核难已经成为了目前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暴露出来的最大同时也是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死刑复核阶段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名不正、言不顺、权利无保障,阅卷难、会见难、面见法官难,有律师抱怨有时被等同于上访人员对待,约见办案法官需先到上访接待处办理手续,如此场景出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度是必须加以避免的。
其三,期待着就死刑复核权的行使尽快制定程序规则。目前死刑复核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主要是依赖内部规范、内部规则进行运作的,这在收回当处是必要的,但随着死刑复核程序的逐步成熟,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着手将试验成熟的规则规范化、统一化、公开化,充分发挥程序规则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与作用,就证据运用、证明标准、裁决过程等重要事项制定详细、正当的程序规则,最大限度地防止生杀予夺大权的滥用。
其四,期待着死刑复核程序充分发挥对完善刑事诉讼整体程序的制度牵引功能。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使得最高人民法院有更多的机会切身感受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存在的各种严重问题。基于对死刑复核程序自身功能的清楚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防止错杀的关键并不是死刑复核程序,一审是关键、二审是基础,目前看来,这种认识还应当进一步深化为二审是基础、一审是关键、侦查程序才是根本。实际上,历史的经验反复证明,错案的种子往往在侦查程序中就早已埋下。在这种认识之上,如何通过反思死刑复核程序中暴露出的审前程序、侦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拉动相应程序的改革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步,已经成为了目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完善的一个核心问题。
一方面,加强审判机关特别是死刑复核法官与侦查机关的对话与交流,或者建立两部门之间的高层对话、协商机制,将有助于推进该问题的解决;另一方面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看,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的制约、影响机制应当进一步加强,法治发达国家所通常使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出庭作证等机制都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侦查职能有效制约的重要机制,值得借鉴与参考。
其五,期待着死刑复核程序更加经济、更加高效。死刑复核程序事关人的生命,理应慎之又慎、不惜经济代价,然而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国家对死刑复核收回的投入不会是无限的,相反财政投入、诉讼资源都是有限的,死刑复核程序的诉讼效率的价值同样是值得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以提审被告人为例,现代视频科技手段的使用完全可以大大降低提审成本、节约诉讼时间、提高诉讼效率;再比如,工作流程、审判力量的科学化、合理化配置完全可以降低内耗、提高人力资源的效能。从更为长远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是否应当设在北京都是应当慎重考虑的问题,巡回法庭的设置更符合死刑复核程序功能的需要,成本更加节约、诉讼效率更加提高,且定期的轮换法官也更有助于保持死刑复核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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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下放和回收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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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死刑复核权"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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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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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执行死刑的方式采用枪决和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付武装警察执行。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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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收回死刑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20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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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收回名词解释?辽宁在线咨询 2022-09-0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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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收回是怎么实施的啊?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30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进行收回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刑事方针具有积极意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复核权如何收回,该《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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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收回还是会被判处死刑吗?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6死刑复核收回后是否会被判处死刑还看情况而定。在死刑复核权收回之后,应当根据诉讼的规律设计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尽管其不同于一审、二审程序,但可以进行诉讼化改造。可以根据案件的情况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对于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虽然提出了上诉或者抗诉,但不是针对事实认定而是针对法律适用或程序问题的案件,法院可以采用非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但即使非开庭审理仍必须包括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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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慎用死刑体现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吗湖北在线咨询 2022-06-14最高院之所以收回死刑复核权,就是因为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拥有死刑复核权之后,我国的死刑执行率大大上升,在国际上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和谴责。因为迫使最高人民法院慎用死刑,因此收回死刑复核权,贯彻慎杀、少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