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三种: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审查或者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认为有法律效力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为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中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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