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去土地,我还有资格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8 17:00:36 330 人看过

承包经营的土地连续两年以上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如果所承包的土地虽已抛荒但未被收回的,仍属于原土地承包者。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转发市农业局《关于防止耕地丢荒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局《关于防止耕地丢荒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9日

关于防止耕地丢荒的意见

去年入秋以来,我市各地出现了历史罕见的秋、冬、春连旱,造成春耕生产用水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地方的农田出现了因干旱缺水无法播种、办田耕种的现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文件)和中央、省、市有关工作会议精神,保证粮食安全,提高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市场的繁荣和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组织春耕农业生产,严防耕地丢荒。针对当前我市春耕形势严峻的情况,各地务必抓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广泛宣传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抓住粮价恢复性回升和种粮效益提高的有利时机,克服各种不利因素,利用现有耕地资源,大力发展粮食生产,确保完成2004年全市粮食生产任务,促进农民增收。

二、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力量,对现有耕地利用情况和农民承包耕地的种植情况进行排查,摸清情况,及时汇报。

三、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当前仍未计划安排的耕地,要及早采取措施组织耕种,尤其是村边、路边等常用耕地和高产稳产良田,不能因各种原因而丢荒。

(一)认真组织、发动群众,做好抗旱保春耕工作,不误农时抓好粮食生产。

(二)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患病和缺乏劳力而难于完成家庭承包土地耕种的,当地村委会要动员组织人员进行帮耕、帮种。

(三)对因旱无法适时犁耙办田播种水稻的,要及时改种玉米等旱粮或高值经济作物。

(四)对农民不愿耕种的耕地,当地乡镇、村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落实承包户,或动员种田能手租赁、承包。

四、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杜绝耕地丢荒,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任务的落实。各地的检查落实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农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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