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是什么责任?谁来承担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在其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期间的学生应严加管理,以防止发生学生打架斗殴等突发事件。日常教学活动中疏于管理,对学生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如下
1、如果学生在校外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打架双方承担责任,学校通常不负责。
2、如果是学生在校内跟人单挑或者意外受伤的,那么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十岁以下的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受伤的,法律通常认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已尽到管理职责;
第二种,十岁到十八岁的学生在学校、培训机构受伤的,学校通常不承担则责任,除非学生的监护人可以拿出证据证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此时,学校需要承担一部责任。
校园暴力的应对方法
(1)学校设门卫。门卫要符合以下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思想正派,责任心强。
(2)学校门卫实行轮换值班制度。寄宿制学校24小时值班;非寄宿制学校在学生上课时间前30分钟开始值班,放学以后30分钟下班,上述时间之内必须有门卫值班。
(3)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规定的证章、证件的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门卫在登记时必须查验证件、问明事由后才能放行,如果有条件联系到相关人员,门卫有联系并核实的义务。
(4)对于不能说明事由或者不能出示有效证件的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放行,应来访者要求,可以与学校办公室或者有关老师、学生联系。
要根据孩子年龄和受伤情况确定,如果是14周岁以上的孩子加害致重伤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否则只是一般侵权,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上对“校园欺凌”“校园暴力”是如何界定的,检察机关办案时如何判断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对此提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忠回应称,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今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为我们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
目前,国际公约对于如何界定校园欺凌也没有统一标准。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为了有效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一些发达国家通过专门立法对校园欺凌予以明确界定。例如,美国约有40多个州颁布了《反欺凌法》,把欺凌和其他的骚扰区分开来,对于“欺凌”的界定范围也是逐步扩展:最初认定为欺凌行为仅限于身体伤害的暴力事件,后来逐渐扩展到精神上的贬低行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语言暴力行为(如辱骂、口头威胁和在公众场所故意嘲笑他人残障、种族、性别、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近年来还包括网络上的辱骂、攻击或披露同学隐私等行为。又如,日本在2013年制定了《防止校园霸凌对策推进法》,该法将“欺凌”定义为在同处一校等人际关系下学生的行为给对方身心造成痛苦的状态。把被欺凌者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被迫长期缺课的案例定义为“重大事态”。这些关于校园欺凌的定义对我们将来从法律上界定校园欺凌和暴力很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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