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的信用关系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借入的一种债务。除了中央政府,很多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和地方公共机构也借钱。中央政府债务是国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还不能借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贷款债务。此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借款;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情况透明度需提高
地方政府的财政透明度近年来一直是财政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国务院连续下发多部文件推动财政公开。然而研究数据显示,各级市政府的财政透明度虽有改善,但仍不尽人意,地方政府债务情况透明度还需提高。下文是相关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地方政府债务情况研究数据分析
清华大学公共经济、金融与治理研究中心8月4日发布了《2015年中国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度研究报告》,对全国所有652个市政府(包括4个直辖市政府、290个地级市政府和358个县级市政府)的财政透明度进行了评估和研究。报告显示,各级市政府的财政公开水平参差不齐,但平均水平较低,其中政府性债务的公开情况最差,仅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宁波、厦门6地公开了政府债务。
报告显示,在294个地级市政府和直辖市中,有占92.9%的273个市政府在政府性债务的公开方面得分为零,平均分仅为2.82(本文都采用百分制);在358个县级市政府中,有占93.3%的334个市政府得分为零,平均分仅为1.54。报告认为,该类财政信息缺乏基本的透明度。
报告分析认为,导致地方性债务公开程度较低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绝大部分地方政府通过下属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来承担政府性债务,市政府并未在国有资本经营中公布这些平台公司的相关情况,也未公开地方国有企业财务情况。
第二,县级市政府自身可能具有较高的负债水平,主动进行披露的动机不强。
第三,政府性债务除了直接债务外,还有大量的担保债务,在公开上存在客观困难和缺乏激励机制。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该课题组负责人俞乔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理论上和《预算法》的原则规定来看,所谓财政公开应该是全方位的公开,增强地方政府债务的透明度也是改善政府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但就目前而言,地方政府的债务公开还存在着两方面的困难。
首先是技术困难。俞乔介绍说,法律和政策层面的规定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统计口径、统计范围以及公开的时点等都没有细化规定,很多概念定义都有很大的歧义,取决于地方政府自己。
同时,俞乔认为细则现在也很难拿出来,因为上下级政府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中央也不知道这个债务到底有多少,甚至省也不知道市里面债务有多少,市里面的相关综合性部门比如说发改、财政,它可能也不知道有多少,这就非常难弄了。
其次,俞乔认为地方政府不公开债务,可能因为当地领导有很多实际的考虑。就目前而言,债务公开还未成为刚性的要求,对地方政府而言,它的GDP、税收、就业可能被认为是刚性的,压力会很大,但债务公开这一块的话它还有一个发展过程,也与社会的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密切相关。
如何更好监管
报告指出,地方政府性债务已成为当前经济中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而这种风险更多的存在于获得财政收入能力相对不足的地级和县级市政府。地级和县级市政府尽管拥有庞大的债务规模,但这个债务规模的数字和其结构始终不为外界所知。
俞乔在2013年的研究中估算,中国地方政府的债务总额应该在19.41万亿元左右;现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甚至在2014年8月曾表示,审计署两次审计只是摸清了地方债的底数而不是实数,地方债的实际规模很可能超过30万亿元。而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曾在2015年博鳌论坛上表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上限为15.8万亿元。
俞乔对财新记者说,政府债务实际上反映了政府的治理水平。他认为很多地方政府的治理还是家族式的治理,这是很大的一个问题,家长说了算,其他家庭成员你不要管了。
他指出,政府为民众服务的公权力机关,应该向上市公司学习,你是公有的、面向大众的,所有的事都是公众的事儿,必须要公开透明,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财务问题。
俞乔认为,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管,可以从基本的三个方面入手。首先是法律的细化规定和政策的落实,他强调,必须要从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并且要通过法律规定落到实处。
此外,俞乔指出,要加强对人大制度的建设。他认为,制度性的监督并不仅仅在于上级政府,更最重要的在于本级人大,通过多方博弈来讨论预算问题是立法机关最核心的一个功能。俞乔介绍说,就发达国家的经验而言,议会最重要的功能就是讨论预算,而且预算向全社会公开,而我们的监督、问责等制度建设还没有跟上,他说,在发达国家它叫以财控政,咱们就可以叫以财督政,监督还是可以的嘛。
俞乔认为,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媒体、学校等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也非常重要。他对财新记者说,舆论的关注可以实实在在地推动政府治理的改善,但目前纳税人没这个意识,觉得公不公开都无所谓。
(原标题:地方政府债务情况透明度最低99%不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不列赤字。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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