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强制性要求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5 18:41:40 232 人看过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这五方面。

一、代位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代位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代位权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应注意下列问题:

债的合法性。这是代位权存在的首要条件。它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迟延履行到期债务且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且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

三、民法典对合同保全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关于合同的保全规定包括以下这些: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2、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3、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4、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6、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7、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8、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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