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转包转让合同存在哪些违法问题?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但以建设农业园区、生态园区为旗号,个体承包人、分包商变相在承包耕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或者擅自在承包耕地上修建农房,再以分包商的名义实施分包承包,赚钱后带钱逃跑。这种行为严重违反国家耕地政策,造成耕地严重流失。这种违法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包合同过程中容易出现。
例如,几年前,一个村庄的村民a将一个村庄的集体承包土地转包给了其他地方的承包商B。承包人B在承包标的土地上建设所谓的××生态园(实际上是100多个农家院),使耕地完全丧失农资价值;建成后,农家院重新承包给城镇居民(分包费一次性支付,实质上是销售),与城镇居民签订××生态园分包合同。在村委会与村民a签订的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中,虽然约定集体土地转包需经村委会同意,但承包人B擅自将属于耕地性质的集体土地用于××生态园建设,并在转包合同中约定土地用途为建设××生态园。显然,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中的约束性条款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具体而言,上述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存在重大缺陷:没有约定村委会履行合同的监督条款,丧失了a村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监督职能;a村与B承包商签订的××生态园建设合同也存在重大缺陷:××生态园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特别是集体土地是否可以用于非农业用途,耕地项目建设和合同履行是否必须由村委会监督,都没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包中也存在着承包主体资格、土地承包费支付等问题,如村委会成员组织设立自然人发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根据法律规定,合作社无权处分属于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合作社通过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擅自将村里的一块土地转让给对方。显然,这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合同。同时,农村土地确权,村民成为本行政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东。按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收入的70%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红,每年年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分红。也就是说,承包费将是村民一年内较大的收入。但通过对大量土地承包、分包合同的研究发现,合同中一般只规定了承包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而没有明确未按时足额支付承包费的补救措施。如合同规定,承包费按年支付,承包人应在一年内将土地分割经营权转让给多人,并在分包人合同期内一次性收取全部承包费(或利润转让)后携款潜逃。对于这种可能的后果,合同通常缺乏预防和限制措施。对此,工商部门要加强合同监督管理,提前宣传政策法规,及时了解合同签订情况,引导双方规范签订行为。其中,要努力引导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严格限制自由分包行为,明确规定第一承包人要分包,必须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批准;必须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第一承包人村民代表大会可以分包给分包人,分包合同也应当在村委会的监督下签订;分包合同中,不得约定一次性支付承包费,并约定,一旦第一承包人消失或潜逃,分包人必须承担第一承包人向村委会承诺的支付承包费的义务。
工商部门要通过积极宣传和沟通,让农民充分了解国家耕地政策和相关法律,提高对变相开发房地产等违法行为的识别能力,以利于监督农民利用土地承包权转让的违法行为。要努力畅通申诉举报渠道,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掌握合同违法动向,及时制止和处罚合同违法行为。要加强对土地承包、分包的检查,通过行政指导规范土地承包、分包行为,起草和推广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上述内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转包转让合同违法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使用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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