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增跃与赵建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14:20 280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原告)左增跃,男,193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杨秀云,女,196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华,男,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卢艳玲,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庞艺亚太(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中街66号。

上诉人左增跃因与被上诉人赵建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8)通民初字第016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芦超、郑亚军参加的合议庭,于2008年9月22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增跃在一审中起诉称:1985年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分给左增跃家2亩园田。1990年左增跃家同意将1亩园田给赵建华种,双方口头约定左增跃想种该土地时,赵建华随时返还,并约定赵建华使用期间由赵建华交纳承包费。后赵建华在该土地上建蔬菜大棚。自1998年,左增跃每年要求赵建华返还园田,赵建华拒绝交回。现左增跃要求解除与赵建华的土地转租合同,赵建华将1亩园田返还左增跃,诉讼费由赵建华承担。

赵建华在一审中答辩称:最初园田是分给左增跃,后左增跃允许赵建华种植并建蔬菜大棚。赵建华一直交纳相应土地承包费,且后经过土地确权,现该园田已确权给赵建华,如左增跃坚持要求退还园田,赵建华同意,但左增跃应赔偿赵建华蔬菜大棚等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左增跃与赵建华系同村村民。1985年,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村民委员会分给左增跃家10口人园田共计2亩,其中每人2分园田。1990年底,左增跃与赵建华口头约定,左增跃同意将其家1亩园田交给赵建华使用,双方未约定使用期限。后赵建华在该土地种植蔬菜大棚,并交纳土地承包费至2006年,自1998年承包费交款人改赵建华名。2003年10月,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人民政府向赵建华发放农民负担监督卡写明:计税土地2亩。该2亩土地中包括本案诉争的1亩土地。

另,赵建华种植的蔬菜大棚的价值经北京中企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估价为:蔬菜大棚及附属物总价为103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为原土地的承包方可随时主张要求收回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应给予赔偿。本案中,左增跃与赵建华于1990年底达成口头约定,左增跃将其家1亩园田交给赵建华使用,双方未约定使用期限,故左增跃可随时要求收回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对于赵建华在该土地上的投资即蔬菜大棚及附属物经评估价值10300元,左增跃应给予赔偿。故对左增跃要求解除土地转租合同,赵建华返还1亩园田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对左增跃要求赵建华支付承包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于承包费未作约定,故对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对赵建华要求左增跃赔偿损失的要求,该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左增跃与赵建华的土地转租协议;二、赵建华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其使用的一亩园田返还给左增跃;三、左增跃给付赵建华蔬菜大棚及附属物损失费一万零三百元;

以上二、三项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左增跃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一审法院认定左增跃可以收回1亩园田,对于赵建华在承包土地上所建的大棚,理应当由赵建华清除,但是一审法院却判决由左增跃赔偿赵建华修建大棚费用,侵犯了左增跃的合法权益。

2、对于左增跃在所一审中提出的给付9000元承包费用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判决是否予以支持,属于漏判,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撤销判决第三项,支持左增跃在一审中提出的,要求赵建华支付9000元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用由赵建华承担。

赵建华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最初园田是分给左增跃,1990年左增跃将1亩园田,无偿给赵建华种植,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承包费,后赵建华在上述土地上建蔬菜大棚并且种植蔬菜。一审法院判决赵建华将一亩园田返还给左增跃,由左增跃给付赵建华建蔬菜大棚及附属物损失费10300元,对此,赵建华予以认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左增跃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通民初字第3593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村村委会证明、交款收据、农民负担监督卡、房地产估价报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左增跃作为原土地的承包方,可随时主张要求收回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对于赵建华在该土地上的投资即蔬菜大棚及附属物经评估价值为10300元,左增跃应给予赔偿。对左增跃要求赵建华支付承包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于承包费没有约定,故对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9000元承包费的争议,一审法院已予以审理,并且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左增跃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左增跃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赵建华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评估费二千元,由左增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左增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周荆

代理审判员芦超

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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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土地的承包形式有两种:即“家庭承包方式”和家庭承包形式以外的“其他承包方式”。其区别: 1、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是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的一项权利。其他方式的承包形式则不是。 2、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目前取消了农业税,有些地方只交少量的水费,种植相关品种国家还有补贴。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是要向发包人交纳承包费的。 3、如果遇上国家
    • 纠纷与农业承包纠纷若干问题意见有什么不同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3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
    •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内容包括什么呢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01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 农牧业承包合同纠纷如何作答辩?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9-15
      1、不要使用过激言论。谁对谁错自有法官评说,故所用词语尽量选择中性词,特别是针对他人的人身攻击的侮辱性词语千万不能出现在你的文字中。因为答辩状是法官对你的第一印象,写的好坏是水平问题,使用过激言论和侮辱他人,则是人品问题。 2、不能产生歧义。答辩状的内容尽量少使用修饰的句子,书写的文字要端正,语句要通顺,条理性要强。最好诉状是打印的。因为使用过多的修饰词语,容易产生歧义。 3、有争议的一些事实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