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23:18 274 人看过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实施的首要环节,是保障城市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城市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办法》(陕建发(2003)46号)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现就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技改和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进行审查,依法确定是否核发选址意见书,同意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凡未经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二、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务院(包括国务院各委、部、局)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市、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先向项目所在县(县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由其初审后,上报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1年。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发机关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长期限为6个月。建设项目在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未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核准或者批准文件过期失效的,选址意见书自动失效。

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对选址意见书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或变更,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发机关提出申请。原核发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调整或变更的决定,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

三、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报告》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按照技术(见附件)要求编制。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选址报告组织论证通过后方可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依据。

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同时,建设项目选址还要综合考虑与城市环保、防灾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因特殊情况,选址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必须经专门论证;论证后认为确需按所选地址建设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一并报规划原批准机关审定。

四、实施行政纠正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对违反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批准重大项目选址,越级核发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未经核发选址意见书而为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责成责任部门纠正。对于造成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各地的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今后将作为城市规划工作效能检查的重要内容进行督察。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县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执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切实搞好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建设项目选址报告技术要求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名称、性质;

2、用地及建设规模;

3、供水、能源的需求量;

4、采取的运输方式和运输量;

5、废弃物的排放量及处理方式;

6、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建设项目选址要求

1、用地的基本要求:面积、形状,自然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

2、交通运输要求;

3、周边环境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

1、建设项目选址的指导思想;

2、建设项目选址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

3、建设项目选址的自然条件;

4、建设项目选址的工程技术条件;

5、建设项目选址的交通运输条件;

6、建设项目选址的能源供应条件;

7、建设项目选址的环境保护和废弃物处理条件。

四、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市规划的论证

1、城市规划对拟选用地在用地性质、建设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2、建设项目与周边用地的相容性;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4、建设项目所需的生活设施配套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的衔接和协调;

5、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规划、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6、结论性意见。

五、附件

1、城市规划图件(装订成册);城市总体规划文本相关条款;城市用地现状图、城市远期用地布局图、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图、相关工程系统规划图。

2、拟选位置区位图;

3、拟选位置地形图和用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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