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1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9 21:41:41 121 人看过

厦门市人民政府日前下发通知,决定根据职工平均厦门定期待遇。?

调整对象: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资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调整标准:

1、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308.7元、291.6元、274.4元、257.3元。计发待遇后,如伤残津贴低于2009年全市职工月保险60%与伤残相应等级百分比之积的,分别按1640.5元、1549.4元、1458.2元、1367.1元计发。?

2、享受供养亲属工亡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也作出调整。根据规定,属配偶的,增加额按2009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343元的40%计发;属其他亲属的,增加额按2009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343元的30%计发;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3、生活护理费部分以2009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另,根据规定,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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