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珊珊近日,拆迁条例的走向成为公众话题。其实,这也是长期困扰各方的话题。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正式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受宪法明确保护。然而,财产的含义是什么?它是否像我们通常理解的那样简单?我们征收的边界是什么,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在这里,德国的经验可以作为借鉴
什么是产权,产权的范围是什么?产权应该受到哪些限制?这些限制是否属于征收,必须得到补偿?德国《基本法》本身无法容纳如此多的问题,其中大部分问题留给德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其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的解释具有决定性意义。在案件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逐步明确了财产权的范围、财产权的使用规则以及对财产权的限制。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财产双重属性的划分。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具有个人和社会的双重属性。一方面,个人属性强调了产权对业主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另一方面,财产也承担着社会义务。财产的社会义务是指财产在其所有人的范围之外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为什么财产会产生社会义务?这源于房产的性质。有些财产在性质上是稀缺的,或其利用具有较大的外部性。这就决定了财产本身虽然属于其所有人,但由于其稀缺性,或其使用的外部性,使用者在使用时必须承担一定的限制,这就叫财产的社会义务。根据《基本法》,财产的“内容”和“限制”由立法决定。这种对财产的立法限制是针对财产的社会义务。在这一社会义务范围内,立法对财产的限制不属于“征收”或“剥夺”的范畴那么,哪些财产具有更大的社会义务呢?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土地,比如喧闹城市周围的绿地、防洪坝地等等。因为它的特殊使命,比如为公众提供娱乐休闲场所,或者为防洪提供公共安全。立法可以限制所有者及其权利。相反,如果立法限制超出了财产的社会义务,则不属于财产限制。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财产的社会义务越大,那么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控制权就越小
另一方面,私有财产表现出更多的私人属性,即财产满足财产所有人个人需求的能力。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国宪法中,财产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具有更为深刻的实质价值,如福利最大化、个人隐私和个人自我实现等。因为财产所服务的目标可能是多重的,不同的目标与不同类型的财产利益相关。一种财产利益可能主要是为了保护经济目标,如福利最大化,另一种可能是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或自我发展。宪法对财产的保护取决于其利益和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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