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的基本模式为:出典人,即不动产的所有人,将典物转移给典权人;典权人在取得典物的时候,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典价通常为典物出卖价格的50%-80%之间;典权人在取得典物之后,可以对其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典权可以通过回赎、找贴、绝卖等行为而消灭。
典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包括依典权的设定取得和依典权的让与取得。依设定取得典权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设定典权的协议而成立典权;依让与取得典权是指典权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该他人因此让与行为而取得典权。典权取得的另一种方式为基于其他事实的取得,主要为基于继承而取得典权。
典权的期限,又称典期,是阻止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典权的最长期限为30年。超过30年的,应缩为30年。
在典期内,出典人不得回赎;在典期届满后,出典人行使回赎权,则典权归于消灭。典权的期限有约定和未约定两种。约定期限即当事人自行约定典期,在此期限内典权人不得回赎。典权的约定期限不宜过长或过短,一般规定最长为三十年,超过三十年的,缩短为三十年;约定期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附有到期不赎即做绝卖的条款。未约定期限则出典人可以随时行使回赎权依原典价回赎典物。但未约定期限并非无期限,自出典后三十年不回赎的则为绝卖,即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
典权的效力,主要涉及典权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典权人的权利包括:
1、占有、使用、收益权。
2、转典权,即在典权存续期间,无禁止转典约定下,典权人有权不经出典人同意将典物以不高于原典价、不超过原典期的条件出典于他人。
3、出租权。
4、转让权。
5、抵押设定权。典权人就其所取得典权,有权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权。在中国,对于典权能否抵押,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典权作为一种有价值的权利,与其他有价值的权利一样,可以设定抵押。对于此种情况,本文将在后面着重论述。
6、优先购买权。
7、重建修缮权。
8、费用求偿权。出典人的权利包括:1、典物所有权。2、抵押设定权。典权人对典物享有所有权,当可对典物再行设定权利。3、回赎权。
典权可因回赎、找贴和期限届满而消灭,对于房屋典当回赎时效的计算,典当契约载明典期的,自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契约未载明典期的,自履行契约之日起计算。因此,回赎典物,在约定期限的情况下,出典人应在期限届满后的两年内回赎,到期不赎即为绝卖;若未约定期限,出典人可于三十年内随时回赎,超过此三十年期限未赎即为绝卖。另有两种例外情况,一种是典期届满时,出典人已提出回赎要求,但由于承典人的原因而逾期未能回赎,则应自出典人提出回赎之日起重新计算回赎时效;另一种情况是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则这段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不应计入回赎时效期间。典权期限的规定一如上文,此处不在赘述。找贴,即由典权人向出典人支付典物当时的市场价格高出典价的差额而取得典物所有权,消灭典权的制度。找贴须在典权关系存续中实施,若典权约定期限,应在典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若典权未约定期限,可在出典后的三十年内行使。
典价无利息,房屋无租金。典契中一般规定,到期不赎的,由承典人改典为买,也可经双方协商,续期再典。承典人除占有房屋供自己使用外,在典权存续期内,还可以将房屋转典,或出租给他人,并且可以典权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在典权存续期间,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主要是自然原因)使房屋受损,哪么风险责任是由承典人和出典人共同承担:如果是由于承典人的过失或故意使房屋受到损害,哪么责任由承典人来承担;房屋在平时的日常修缮是由承典人来承担。
例子: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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