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8:26:03 90 人看过

政府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是指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请求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供应商的申请,采购主体依法予以替换,由他人履行职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为保证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公平和公正,充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建立了回避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在公共采购领域里提出了回避的概念。

回避制度源于司法程序,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广泛运用,但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未对此做出任何规定。政府采购法在总则这一章节里对回避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虽然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但两年来的实际执行效果并不乐观。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回避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现行法律未能清楚界定需要回避的采购人员。在具体的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项目往往都是由许多工作人员共同来完成的。其中有负责项目和预算审批的,有制作招标采购文件的,有发布采购信息的,有审核供应商资格和采购文件的,等等。在这些过程中,往往有许多相互联接的环节,知悉采购项目详情的工作人员有很多,法律所规范的采购人员是指经手哪些环节的呢?具体又包括哪些人员呢?法律虽然对需要回避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罗列,如: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但这种例举立法一方面没有对概念的内涵进行阐述,另一方面没有穷尽必须回避的人员。况且,也仅仅从外延上说明了相关人员。让人更为遗憾的是,具体负责操办采购项目,且对采购结果有着重要影响的采购人员,政府采购法无任何内涵和外延的立法解释。我们都知道,完成一次政府采购项目有许多环环相扣的链,参加竞争的往往也有许多供应商,不论采取那种采购方式,采购人员与供应商一对一进行交易的场合是较少发生的。可见,现行法律没有全部涵盖回避人员。

回避事由中的利害关系至今尚无立法解释。众所周知,利害关系本身的内涵极其丰富。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现实的社会,始终处于各种利害关系中,离开了这种利害关系,谁都无法生存。因此,每个人所处的社会关系本质上就是利害关系。比如同学、同乡、师生、战友、校友、同事、血亲、姻亲等社会关系,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都可能会发生在采购人员和供应商之间。如果将这些社会关系都列为回避缘由,如果将所有的利害关系都纳入回避缘由,可能导致采购主体中没有一个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购人员来经办采购项目。

由于法律没有对利害关系进行界定,导致许多供应商无法有效提出回避申请。那么如何理解采购人员及其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呢?笔者认为,所谓的利害关系,是指对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或者成交结果具有直接影响的人员。《政府采购法》在对利害关系的内涵进行界定的同时,还应指出利害关系的外延,可将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移植到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在确定利害关系为回避前提条件下,进一步详细列举回避的法定情形。

现行法律没有明确回避的受理机关和程序。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形式。在三种回避的形式中,由什么样的机关来主管,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的相关行政规章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回避的受理机关分别有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以营利为目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人员自行回避的受理机关一般不会产生异议,通常为其所在单位。指令回避、相关人员的自行回避、供应商的申请回避,这些回避形式,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决定,回避的复议申请又该向什么样的受理机关提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应该明确。此外,笔者认为,法律还应该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开始时,采购主体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回避申请的期间,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间提出回避申请。

现行法律没有规定采购主体负责人和主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制度。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虽经手、承办具体的采购项目,都能够或多或少影响采购结果,但对于重大事项往往无权决定,对于预中标或成交结果通常不能起决定作用。而享有权力的又不是采购人员和所谓的相关人员,比如采购主体业务部门负责人、行政首长、主管部门的上司等。这些人员虽不具体操作采购项目,但对政府采购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且都是举足轻重的。从某意义上来说,这些人员的回避相对于采购人员的回避显得更为重要。

此外,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采购主体的预中标、成交结果还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监督机关的审批。审批机关的承办人和负责人不是采购人员,不属于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情形,但却直接影响着采购结果。故笔者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非常有必要建立采购主体负责人和主管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制度。作者:谷辽海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18: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标相关文章
  • 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1、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在总结我国政府采购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和国际惯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属于分散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属于分散采购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2、信息公开制度。3、回避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回避,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所谓自行回避,即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
    2023-04-16
    99人看过
  • 中外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制度采购主体包含哪些
    目前,世界各国由于具体国情不同,法律在确定招标主体的范围时不完全一致。具有全球指导意义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通过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将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实体或企业列入招标采购主体范围内,并且,将这些实体或企业列入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政府是否向其提供大量资金;(2)是否由政府管理或控制,或政府是否参加管理或控制;(3)政府是否对其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给予独家经销特许、垄断权或准垄断权;(4)是否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财务状况;(5)是否有国际协议或国家的其他国际义务适用于该实体从事的采购;(6)是否经由特别立法而设立,以便促进法定的公共目的;通常适用于政府合同的公法是否适用于该实体签订的采购合同。欧盟的采购规则规定,凡政府部门、公共机构和公营企业的采购活动都必须实行招标,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公共机构需为满足公众利益的需求而建立,不具有工业或商业
    2023-02-11
    86人看过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2023-04-21
    441人看过
  • 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六、采购人要求在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内增加中标货物数量的,必须书面报财政有关业务处室和采购办同
    2023-04-24
    58人看过
  • 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制度的“黑洞”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佳的成交供应商。这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所规定的非招标程序的采购方法之一,也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所移植。根据我国财政部统计,2004年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规模为225.6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10%。可见,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也广泛应用于我国公共采购领域。但是,财政部并未将工程领域里的竞争性谈判采购规模纳入到统计数据中。换言之,我国通过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规模远远超过财政部的统计数据。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招标程序的缺位,许多政府采购中心和招标公司都热衷于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然而,《示范法》严谨的适用条件及其操作规程并未为我国立法所全部采纳,从而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在适用这一采购方法时存在着太多的猫腻。下面,我们还是从一个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
    2023-04-24
    354人看过
  •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一、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备案审核程序,增强各岗位责任意识,制定本制度。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照“对口审核、集中登记、统一归档”的原则进行,做到认真细致,不出差错。三、各组各岗位根据业务分工范围,分别收受对口联系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采购合同,并按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合同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加盖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章,同时登记政府采购台账。四、综合组设置“政府采购合同登记簿”,对各组各岗位送来的备案合同进行集中登记,统一编号,归档备查。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不得受理:(一)合同格式、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二)数量、金额与成交结果不一致的;(三)落款(指代表签名、帐号、日期等)不完整的;(四)未盖单位公章或者单位合同专用章的;(五)多页合同未盖骑缝章的;(六)未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擅自签订的。
    2023-03-08
    428人看过
换一批
#招标投标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标
    相关咨询
    • 2022年政府采购制度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13
      具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在长期的政府采购实践中形成的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法律和惯例的总称。具体来说,政府采购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1、政府采购政策,包括采购的目标和原则; 2、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3、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 行政执法下采取回避制度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2-10
      行政执法下采取回避制度。因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是属于与当事人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况之下,那么行政执法人员是应当回避的。还有就是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也是回避。
    •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哪些组成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1
      问题: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错。国务院颁布的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是由财政部以财政部长令发布。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 关于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1-29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有两种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和法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法官回避。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
    •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的制度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又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的一定阶段或重大环节中发挥基本作用的标准,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者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