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师不能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是否正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22:10:31 126 人看过

外籍教师不能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是正确的。在尊重学生民族风俗的前提下,明确反对、制止学生在校园内组织、参加涉及宗教的任何活动,教育引导学生把精力集中到学业学习上来。严禁外籍教师、外国留学生在学校从事传播宗教、发展教徒的活动。外籍教师不得利用上课之机向学生灌输宗教思想,进行有神论宣传,不得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

(一)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撤换主管人员,撤销登记,没收非法财物。

(二)法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三)处罚裁量标准:

1、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但没有发生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和其他影响独立自主自办条件的情况,且次数较少,一般为3次以内,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但没有发生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和其他影响独立自主自办条件的情况,经多次教育,未见悔改的,次数在3次以上的;或者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接受外国势力附加的宗教和其他影响独立自主自办条件的,造成境外势力对我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进行干涉的;或所接受的境外捐赠的宗教书刊、音响制品等物品中具有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内容,且散发后在宗教界和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3、经2次以上因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被撤换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后,依然发生擅自接受境内外捐赠情况的,社会负面影响很大,可以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外籍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记入信用记录: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十)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累计超过3条的。

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有前款情形的外籍人员担任外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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