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适用的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前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中有关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以及《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根据这一原则,在后权利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否则在先权利人有权要求主管机关不予核准在后的注册申请或者撤消在后取得的权利。但这一原则不是绝对的,在适用这一原则的同时,应当同时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比如甲乙两企业分别在相隔较远的不同地区,甲的企业名称注册在先,乙的商标善意注册在后,经过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声誉,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该商标相同,并在市场上造成混淆,这时就不能仅以甲的企业名称注册在先而阻止或者撤消在后商标的注册,而应当同时适当保护善意的在后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行为准则。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有关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则是目前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明确依据。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也明确表述了这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的取得或者行使应当出于善意,不能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如甲乙两个同行业内的企业,甲的商标已经注册,并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声誉,乙将该商标注册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市场上造成混淆,可以认定乙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又如甲乙两企业,由于甲不正当的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在市场上造成与乙的注册商标的混淆,由于甲行为的不正当性,可以认为甲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混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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