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烁诉广东火烈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05:55 345 人看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现将我院于2009年4月13日受理的(2009)一中民初字第6468号原告韩烁诉被告广东火烈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音像公司、深圳市致诚威光盘制作有限公司、北京荣辅景音像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交由你院审理。

相关卷宗材料见《移送清单》。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5日 04: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著作权纠纷相关文章
  • 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01-0510:37:57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2号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法定代表人霍燃,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洪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
    2023-06-08
    462人看过
  •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郑州直营七店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机场路棠景街16号怡景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三宽,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郑州直营七店,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航海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昝彦斌。委托代理人杨予辉,该店职员。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郑州直营七店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郑州直营七店认可所诉关于电影《无极》的侵权行为存在,并保证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二、被告河南中青网络家园有限公司郑州直营七店在本调解书签订之日自愿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4000元,该赔偿款支付后,双方的债权债务全部终结。三、本案案件受理费6
    2023-06-08
    234人看过
  • 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407楼418室。法定代表人史宏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江,北京市金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2号A1号楼307室。法定代表人薛立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军峰,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花园9楼1门303号。委托代理人覃伟桥,男,壮族,1975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3号。原告北京宏斌映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宏斌公司)与被告鹿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鹿鼎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宏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史宏斌、委托代理人原江,鹿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军峰、覃伟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宏斌公司
    2023-06-08
    193人看过
  • 徐少华与韩彻侵犯著作权纠纷、韩彻反诉徐少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宝市中法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男,汉族,1950年10月20日出生,凤翔县人,系北京华酉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陕西省凤翔县柳林镇西凤酒厂家属院。被告(反诉原告)韩彻,原名韩兴堂,男,汉族,1958年7月9日出生,系岐山县曹家镇兽医站检疫员。原告徐少华诉被告韩彻侵犯著作权纠纷、反诉原告韩彻诉反诉被告徐少华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被告(反诉原告)韩彻各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被告(反诉原告)各自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徐少华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韩彻
    2023-06-08
    122人看过
  • 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49-3号盈智大厦写字楼6层613室。法定代表人刘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美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501号。法定代表人覃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天,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北里4楼2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夏振洲,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荣信达影视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影招待所平房5号。法定代表人李少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天,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北里4楼2单元402号。委托代理人夏振洲,北京市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民主路55号。负责人郭洪桥。上诉人北京因赛思科技发展有限
    2023-06-08
    286人看过
  • 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院受理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之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侵犯著作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原告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要系被告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即生产《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之行为,以及被告北京贵友大厦有限公司销售涉案《贵妃醉酒》刺绣产品之行为;且被告苏州市古吴绣皇工艺有限公司之住所地位于贵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认为,为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主要争议的侵犯著作权行为进行审理,本案应移送贵院管辖为宜。故我院现将本案移送贵院进行审理,并将相关诉讼费用转至贵院帐户,请查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二ОО八年九月八日联系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石必胜、曹丽萍
    2023-06-08
    58人看过
  • 张宝松与北京唐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6)高民终字第232号本院2006年4月19日对张宝松与北京唐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北京师范大学音像出版社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一案作出的(2006)高民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我院(2006)高民终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第10页第5至8行原为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张宝松负担四千三百七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唐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师范大学音像出版社共同负担一百三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应为: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张宝松负担四千三百七十九元(已交纳),由北京唐龙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师范大学音像出版社共同负担一千一百三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判长刘辉代理审判员张冬梅代理审判员岑宏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2023-06-08
    137人看过
  • 华其敏等诉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华其敏,男,汉族,1953年8月1日出生,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原告陆爱珍,女,汉族,1934年8月6日出生,住址上海市静安区。二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宝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新桥镇沙田开发区。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1号九龙商厦。负责人葛轼,该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琨,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其敏、陆爱珍诉被告高要市新朝阳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双井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华其敏、陆爱珍于200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其敏、陆爱珍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其敏、陆爱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华其敏
    2023-06-08
    148人看过
  • 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气象局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路17号SP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罗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雁,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气象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望新路287号。法定代表人郭卫星,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内(707厂)2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沈小斌。上诉人北京市中科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信安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6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审原告中科信安公司起诉后,原审被告长沙市气象局以网站被非法侵入为由将涉案行为向长沙市公安局举报,长沙市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
    2023-06-08
    200人看过
  • 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等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5920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xxx。法定代表人周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勾蒲亮,汉族,1985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住xxx。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住xxx。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xxx。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鸟人公司)诉被告江西金科光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科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鸟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勾蒲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西金科公司和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鸟人公司诉称:原告获得了歌曲《我是你的玫瑰花》的著作权,进行了录制,并将其
    2023-06-08
    73人看过
  • 广东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等合作建房纠纷案
    【案号】(1999)民终字第175号【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审理结果】判决【审结日期】2000-07-06广东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等合作建房纠纷案【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全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北路829-831号环球广场1204-1206室。法定代表人:吴小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向明,广州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梅,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富港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下渡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傅峰峰,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俊宏,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赤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
    2023-04-22
    412人看过
  • 北京玛斯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智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玛斯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2-32号。法定代表人黄铁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天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耀明。被告北京智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17号甘家口大厦806号。法定代表人吴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鹏。委托代理人侯振海。原告北京玛斯特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斯特公司)诉被告北京智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行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玛斯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平、钟耀明和被告智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鹏、侯振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玛斯特公司诉称:原告为京津新城凯悦酒店(以下简称凯悦酒店)调光控制系统承包方,且与天津帝景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景公司)签订合同。2007年,帝景公司决定不与原告签订合同,改为同被告签订合同。原告按照帝景
    2023-06-08
    389人看过
  • 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北京蓝湖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北村今典花园9B座1903室。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首席摄影。委托代理人江荣卿,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蓝湖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街3号静安庄市场三、四层。法定代表人李爱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尚润,北京市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艾度风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艾度文化公司)与被告北京蓝湖汇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蓝湖汇餐饮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艾度文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荣卿,蓝湖汇餐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尚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艾度文化公司诉称:我公司对55张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我公司发现蓝湖汇餐饮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bjso88.com及宣传册上使用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
    2023-06-08
    121人看过
  • 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北京影立驰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4号保利大厦写字楼10层。法定代表人李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磊,男,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住址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北京影立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H座1003。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士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神州恒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时间国际H座1003。法定代表人经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维,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北京神州恒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李士强,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影立驰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神州恒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保利影业投资有
    2023-06-08
    135人看过
换一批
#著作权法
北京
律师推荐
    #著作权法 知识导航
    展开

    著作权纠纷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就著作权的行使而发生的争执。著作权纠纷包括著作权侵权纠纷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两大类。... 更多>

    #著作权纠纷
    相关咨询
    • 在网上侵犯著作权,网络微信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怎么处理?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3
      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越来越多,随着微信用户的越来越多,微信公众号也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重视,有更多的人愿意花时间去阅读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但是这其中存在一种现象,各公众号之间文章的重复率非常高。那么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微信公众号对著作权的侵权方式一:篡改、剽窃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侵权微信公众号将他人的文字作品标以自己名字或匿名在
    • 广告侵犯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律师费收取标准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31
      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案件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 根
    • 广州著作权侵权案例有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04
      关于知识产权案例:1、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硕星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动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壮游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硕星公司、维动公司需赔偿壮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0万余元。这是全国首例涉及认定网络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案件。2、2014年11月4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梦妆公司
    • 发现著作权被侵犯了关于网络文章著作权侵权怎么维权?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7-02
      一、自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和解,则既可以使著作权人迅速有效地实现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免声誉的损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调解。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双方可以选择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双方信任的机关或者个人来主持调解。但调解必须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进
    • 发现著作权被侵犯关于网络侵犯著作权投诉的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11
      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投诉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及义务,使维权人有权要求其针对侵权行为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由于大多数国家均建立了类似避风港原则的机制,因此在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能够采取该等维权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