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需要确保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
(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如果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应被认为是一种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如果赔偿协议的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就应认定为是无效的。如果赔偿协议的一方是因重大误解而导致了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则应认定为是可撤销的赔偿协议;
(三)由于相对方采取欺诈的手段,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而导致一方出现重大误解的情况,这个时候赔偿协议应被认为是无效的,而不再是可撤销的。
2、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需要排除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是否是显失公平的,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该协议就是有效地,应该被履行。
3、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需要保持诚实信用的原则
如果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中少列的应当赔偿的事项,虽然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但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对少列的赔偿事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协议,赔偿权利人可就少列的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
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实质被认为是人身损害赔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仅就一部分达成了协议,而还有一部分没有达成协议,对于达成协议的部分,协议认定有效,赔偿义务人应该履行,对于没有达成协议的部分,被害人可以就没有达成的部分赔偿事项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这是对被害人请求赔偿权利的充分保护。
4、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时进行实体权利处分行为的情况
双方当事人如果只是笼统地达成一次性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而没有分项列出各项赔偿金额的,如果赔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应当认定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只要这种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处分行为就应被认为是有效的,当事人如果还要反悔,根据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不应被支持。
5、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效力的是赔偿义务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当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时,被害人应当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履行赔偿义务。
一、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另行起诉是否可以
交通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另行起诉是可以的,这是属于当事人拥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一般来说,只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经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该赔偿协议应该就是有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应为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
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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